為深入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關於優化營商環境的決策部署,提高跨境稅費繳納便利度,進一步規範跨境稅費繳庫退庫業務,提高預算資金收繳入庫效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國人民銀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預演算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金庫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預演算法實施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匯管理條例》、《商業銀行、信用社代理國庫業務管理辦法》(中國人民銀行令〔2001〕第1號發佈)、《待繳庫稅款收繳管理辦法》(銀發〔2005〕387號文印發)等法律法規和制度規定,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繳款人將由稅務機關負責徵收的稅收、非稅收入、社會保險費等各項稅費款項(以下統稱稅費)跨境繳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金庫(以下簡稱國庫)及相應稅收、非稅收入退庫業務辦理,依據本通知執行。
二、跨境稅費繳庫業務分為跨境外幣稅費繳庫業務和跨境人民幣稅費繳庫業務。經收跨境外幣稅費繳庫業務的國庫經收處應當具備結售匯業務資格;經收跨境人民幣稅費繳庫業務的國庫經收處所在的銀行業金融機構應當具備開展跨境人民幣結算業務能力。
三、跨境稅費繳庫時,國庫經收處可以將稅費通過國庫資訊處理系統(TIPS)以電子繳庫方式(以下簡稱TIPS方式)繳庫;或將稅費通過向國庫“待繳庫稅款”專戶轉賬方式(以下簡稱轉賬方式)繳庫。國庫經收處如需通過TIPS方式將境外稅費繳庫的,其業務系統應當接入TIPS。
四、通過TIPS方式處理跨境稅費繳庫業務:
(一)繳款人向稅務機關進行納稅申報,稅費繳納方式選擇銀行端查詢繳稅。稅務機關應當通知繳款人準確填寫匯款憑證有關要素,繳款人應當將稅費款項匯到境內國庫經收處賬戶。其中,匯款憑證中的收款銀行名稱填寫國庫經收處名稱,收款人名稱、賬號分別填寫國庫經收處“待結算財政款項”科目下的“待報解預算收入”賬戶名稱及其賬號,匯款用途(附言)必須註明納稅人識別號、銀行端查詢繳稅憑證序號、徵收機關代碼等資訊。
(二)國庫經收處收到入境稅費資金後,將資金存放在“待結算財政款項”科目下的“待報解預算收入”賬戶;如為外幣,由國庫經收處根據當日外匯買入價辦理結匯後及時轉入“待結算財政款項”科目下的“待報解預算收入”賬戶。國庫經收處應當於資金轉入“待報解預算收入”賬戶的當日、最遲次日上午發起TIPS銀行端查詢繳稅業務,將資金及時繳庫。
(三)繳款人匯款金額大於應繳稅費金額的,國庫經收處應當於發起TIPS銀行端查詢繳稅業務完成繳庫後,及時將扣除匯兌費用後的多餘金額退回原匯款賬戶。繳款人匯款金額小于應繳稅費金額的,國庫經收處應當及時將人民幣標價的繳款人資金差額告知稅務機關,由稅務機關通知繳款人及時補齊款項,國庫經收處在款項補齊後按規定辦理繳庫。
五、通過轉賬方式處理跨境稅費繳庫業務:
(一)繳款人應當向稅務機關進行納稅申報,稅務機關應當通知繳款人準確填寫匯款憑證有關要素,將稅費通過國庫經收處匯入國庫“待繳庫稅款”專戶。其中,收款銀行名稱填寫國庫經收處名稱;收款人名稱、賬號分別填寫收款國庫名稱以及國庫設置的“待繳庫稅款”專戶賬號;匯款用途(附言)必須註明繳款人名稱、稅務機關名稱和稅(費)種。
(二)國庫經收處收到入境稅費資金後,應當將資金存放在“待結算財政款項”科目下的“待報解預算收入”賬戶;如為外幣,由國庫經收處根據當日外匯買入價辦理結匯後及時轉入“待結算財政款項”科目下的“待報解預算收入”賬戶。國庫經收處應當於資金轉入“待報解預算收入”賬戶的當日、最遲次日上午將稅費資金劃轉至收款國庫“待繳庫稅款”專戶,劃款時應當註明匯款用途(附言)資訊。
(三)國庫收到國庫經收處劃來的稅費資金後,業務流程按照《待繳庫稅款收繳管理辦法》執行。
六、跨境稅費退庫業務處理:
(一)跨境稅費繳庫後需要退庫的,退稅申請人發起退稅申請,向稅務機關準確提供境外收款銀行名稱及地址、收款人賬號名稱及地址、匯款用途、原繳款幣種等匯款資訊及退稅申請相關資料。稅務機關對退稅申請審核通過後,開具稅收收入退還書,連同退庫申請書或退庫審批表、相關證明資料以及匯款資訊等,一併提交相應國庫。其中,稅收收入退還書中的收款銀行應當列明國庫經收處名稱,同時收款人名稱、賬號應當分別填寫為國庫經收處開設賬戶的名稱和賬號。原繳款幣種為外幣的,稅務機關開具的稅收收入退還書應當加蓋“可退付外幣”戳記或備註“可退付外幣”,並根據境外繳款人繳納的稅費幣種註明退付的外幣幣種。
(二)國庫審核無誤後辦理退庫手續,將匯款資訊傳遞至國庫經收處,並將退庫資金劃轉國庫經收處。
(三)國庫經收處應當於收到匯款資訊和退庫資金的當日、最遲次日上午將扣除匯兌費用後的資金匯劃至境外繳款人賬戶,並及時向對應國庫、稅務機關反饋相關資訊。退庫幣種為外幣的,國庫經收處應當根據當日外匯賣出價折算成指定外幣幣種相應金額。如退庫資金不足匯兌費用,國庫經收處應當將資金退回國庫,並將有關資訊及時報送國庫,國庫將相關情況告知稅務機關,稅務機關轉告退稅申請人。
(四)社會保險費退付業務,按照現行制度相關規定執行。
七、跨境稅費繳庫退庫業務資訊申報:
(一)國庫經收處辦理跨境稅費繳庫、受理退稅款項支付業務,應當按照法律法規等規定,辦理國際收支統計申報。涉外收入申報單、境外匯款申請書的收(匯)款人名稱填列收(付)款國庫名稱,主體標識碼填列收(付)款國庫所在中國人民銀行分支機構或代理國庫所在銀行業金融機構的主體標識碼;交易編碼根據稅費性質選擇填列。收款人(或申請人)簽章處註明收款國庫名稱。退回稅費時的交易編碼應當與原匯入款項交易編碼對應,並在“境外匯款申請書”的“退款”一欄的空格內打“√”。
國庫經收處完成相關業務處理和申報手續後,應當及時將涉外收入申報單、境外匯款申請書有關聯次交國庫部門,由國庫部門核對有關收付款人、人民幣金額等資訊並使用專夾保管。
(二)國庫經收處辦理跨境人民幣稅費繳庫、受理退稅款項支付業務,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及時、準確、完整地向人民幣跨境收付資訊管理系統(RCPMIS)報送跨境人民幣資金收支資訊。
八、國庫部門應當與同級財政、稅務機關協同配合,結合轄區業務需要,聯合製定具體工作方案,確定有關國庫經收處資訊,國庫部門、國庫經收處與稅務機關之間的資訊傳遞方式和要求等內容,確保資金安全、及時入庫。
九、跨境稅費繳庫退庫業務各參與部門和機構應當加強賬務核對,發現異常情況,應當儘快查清原因並及時處理。
十、中國人民銀行及其分支機構對金融機構辦理跨境稅費繳庫、受理退稅款項支付業務進行指導,並依法對其開展監督檢查。
十一、本通知涉及業務處理期限均以工作日計算,不含法定節假日。
十二、本通知由中國人民銀行會同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負責解釋。
十三、本通知自2024年2月18日起執行。
中國人民銀行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2024年1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