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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場監管總局等六部門關於發佈《企業登出指引(2025年修訂)》的公告

發佈時間:2026-01-05 1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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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號:市場監管總局 公安部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 中國人民銀行 海關總署 稅務總局2025年公告第52號

發文單位:

發文日期:2025-12-12

狀態:全文有效

  為進一步落實國務院完善經營主體退出制度和推進“高效辦成一件事”的工作要求,市場監管總局、公安部、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中國人民銀行、海關總署、稅務總局依據新修訂的《公司法》《公司登記管理實施辦法》等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對《企業登出指引(2023年修訂)》進行修訂,形成了《企業登出指引(2025年修訂)》,現予以公告。

 

  市場監管總局 公安部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

  中國人民銀行 海關總署 稅務總局

  2025年12月12日

企業登出指引(2025年修訂)

 

  一、企業退出市場基本程式

  通常情況下,企業終止經營活動退出市場,需要經歷決議解散、清算分配和登出登記三個主要過程。例如,按照《公司法》規定,公司正式終止前,須依法宣告解散、成立清算組進行清算、清理公司財産、清繳稅款、清理債權債務、支付職工工資、社會保險費用(還包括醫療、傷殘補助、撫恤費用,以及法律法規有規定應當支付給職工的經濟補償金、賠償金,下同)等,待公司清算結束後,應製作清算報告並辦理登出公司登記。

  二、企業登出事由

  企業因解散、被宣告破産或者其他法定事由需要終止的,應當依法向登記機關申請登出登記。經登記機關登出登記,企業終止。企業登出依法須經批准的,應當經批准後向登記機關申請登出登記。

  (一)解散

  1.自願解散。指基於公司股東會、非公司企業法人出資人(主管部門)、合夥企業合夥人、個人獨資企業投資人、農民專業合作社(聯合社)成員大會或者成員代表大會、個體工商戶經營者、分支機構隸屬企業(單位)的意願進行解散。如公司解散情形包括:公司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或者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現;股東會決議解散;因公司合併或者分立需要解散等。合夥企業解散情形包括:全體合夥人決定解散;合夥協議約定的解散事由出現;合夥期限屆滿,合夥人決定不再經營等。個人獨資企業解散情形包括:投資人決定解散等。農民專業合作社(聯合社)解散情形包括:成員大會決議解散;章程規定的解散事由出現;因合併或者分立需要解散等。

  2.強制解散。通常分為行政決定解散與人民法院判決解散。行政決定解散,包括依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或者被撤銷。人民法院判決解散,是指按照《公司法》規定,因公司經營管理髮生嚴重困難,繼續存續會使股東利益受到重大損失,通過其他途徑不能解決的,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表決權的股東,可以請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的情形。

  公司出現解散事由,應當在十日內將解散事由通過國家企業信用資訊公示系統予以公示。

  (二)破産。企業被宣告破産,是指根據《企業破産法》等規定,企業不能清償到期債務,並且資産不足以清償全部債務或者明顯缺乏清償能力的,經人民法院審查屬實,企業沒有進行和解或重整,被人民法院宣告破産。

  三、企業清算流程

  依法開展清算是企業登出前的法定義務。《民法典》規定,法人解散的,除合併或者分立的情形外,清算義務人應當及時組成清算組進行清算。非法人組織解散的,應當依法進行清算。清算的重要內容是企業清理各類資産,清結各項債權債務。清算的目的在於保護債權人的利益、投資人的利益、企業的利益、職工的利益以及社會公共利益。法人的清算程式和清算組職權,依照有關法律的規定;沒有規定的,參照適用公司法律的有關規定。

  (一)成立清算組。《民法典》規定,法人的董事、理事等執行機構或者決策機構的成員為清算義務人。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清算義務人未及時履行清算義務,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主管機關或者利害關係人可以申請人民法院指定有關人員組成清算組進行清算。

  1.公司清算組。公司在解散事由出現之日起十五日內成立清算組,負責清理公司的財産和債權債務。董事為公司清算義務人,公司的清算組由董事組成,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規定或者股東會決議另選他人的除外。

  逾期不成立清算組進行清算或者成立清算組後不清算的,債權人、股東、董事或其他利害關係人可以申請人民法院指定有關人員組成清算組進行清算。清算組的選任在遵守法律法規強制性規定的同時,應充分尊重公司意願,公司章程中可以預先確定清算組人員,也可以在章程中規定清算組成員選任的決議方式。對於章程中沒有規定或者規定不明確的,由股東會決議選任清算組成員。

  清算組的選任,公司可以結合規模大小和清算事務工作量的多少,充分考慮能否便於公司清算的順利進行和迅速完結,以較低清算成本完成清算事務。鼓勵熟悉公司事務的內部人員以及具備審計、財會專業知識的機構、人員擔任清算組成員。

  清算組成員可以為自然人,也可以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成員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應指派相關人員參與清算。

  2.非公司企業法人清算組。非公司企業法人可以由出資人(主管部門)自行或者組織有關人員進行清算。

  3.合夥企業清算人。合夥企業解散,應當由清算人進行清算。清算人由全體合夥人擔任;經全體合夥人過半數同意,可以自合夥企業解散事由出現後十五日內指定一個或者數個合夥人,或者委託第三人,擔任清算人。自合夥企業解散事由出現之日起十五日內未確定清算人的,合夥人或者其他利害關係人可以申請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

  4.個人獨資企業清算人。個人獨資企業解散,由投資人自行清算或者由債權人申請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進行清算。

  5.農民專業合作社(聯合社)清算組。農民專業合作社(聯合社)解散的,應當在解散事由出現之日起十五日內由成員大會推舉成員組成清算組,開始解散清算。逾期不能組成清算組的,成員、債權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指定成員組成清算組進行清算。

  (二)清算組的職責。以公司為例,清算組在公司清算過程中,具有對內執行清算業務,對外代表清算中公司的職權。公司依法清算結束並辦理登出登記前,有關公司的民事訴訟,應當以公司的名義進行。公司成立清算組的,由清算組負責人代表公司參加訴訟;尚未成立清算組的,由原法定代表人代表公司參加訴訟。

  清算組所能執行的公司事務是以清算為目的的事務,而非所有事務。由於清算中的公司仍具有主體資格,清算組不能取代股東會和監事會的職權,股東會仍然是公司的權力機構,清算組應及時向股東會報告清算進展情況。對清算組的選解任、清算方案的確認、清算報告的確認等公司的重大事項仍由股東會決定。清算組的清算工作仍然受公司監督機構監事會的監督,監事會及時提醒和糾正清算組的不當和違規行為。

  清算組成員履行清算職責,負有忠實義務和勤勉義務。清算組成員怠于履行清算職責,給公司或者債權人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其他經營主體清算組(人)的地位參照公司清算組適用。

  (三)發佈清算組資訊和債權人公告。清算組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內,應通過國家企業信用資訊公示系統公告清算組資訊。同時,清算組應及時通知債權人,並於六十日內通過國家企業信用資訊公示系統免費向社會發佈債權人公告,也可依法通過報紙發佈,公告期為四十五日(個人獨資企業無法通知債權人的,公告期為六十日)。市場監管部門同步向稅務部門共用清算組資訊。

  1.公告清算組資訊。依照相關法律法規,公司、合夥企業、農民專業合作社(聯合社)需要依法公告清算組資訊,非公司企業法人由主管部門、個人獨資企業由投資人自行組織清算,無需公告清算組資訊。

  企業應通過國家企業信用資訊公示系統公告清算組資訊,主要包括:名稱、統一社會信用代碼/註冊號、登記機關、清算組成立日期、登出原因、清算組辦公地址、清算組聯繫電話、清算組成員(姓名/名稱、證件類型/證照類型、證件號碼/證照號碼、聯繫電話、地址、是否為清算組負責人)等。

  2.發佈債權人公告。(1)公司清算組應當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內通知債權人,並於六十日內發佈債權人公告。債權人應當自接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未接到通知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內,向清算組申報其債權。(2)合夥企業清算人自被確定之日起十日內將合夥企業解散事項通知債權人,並於六十日內發佈債權人公告。債權人應當自接到通知書之日起三十日內,未接到通知書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內,向清算人申報債權。(3)個人獨資企業投資人自行清算的,應當在清算前十五日內書面通知債權人,無法通知的,應當發佈債權人公告。債權人應當在接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未接到通知的應當在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內,向投資人申報其債權。(4)農民專業合作社(聯合社)清算組應當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內通知農民專業合作社(聯合社)成員和債權人,並於六十日內發佈債權人公告。債權人應當自接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未接到通知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內,向清算組申報債權。如果在規定期間內全部成員、債權每人平均已收到通知,免除清算組的公告義務。(5)非公司企業法人發佈債權人公告的,可通過報紙或國家企業信用資訊公示系統發佈。

  債權人公告的資訊主要包括:名稱、統一社會信用代碼/註冊號、登記機關、公告期自、公告期至、公告內容、債權申報聯繫人、債權申報聯繫電話、債權申報地址。

  (四)開展清算活動。清算組負責清理企業財産,分別編制資産負債表和財産清單;處理與清算有關的未了結業務;結清職工工資、社會保險費用和法定賠償、補償金;繳納行政機關、司法機關的罰款和罰金;向海關和稅務機關清繳所欠稅款以及清算過程中産生的稅款並辦理相關手續,包括滯納金、罰款、繳納減免稅貨物提前解除海關監管需補繳稅款以及提交相關需補辦的許可證件,辦理企業所得稅清算、辦理土地增值稅清算、結清出口退(免)稅款、繳銷發票和稅控設備等;合夥企業、個人獨資企業的清算所得應當視為年度生産經營所得,由投資者依法繳納個人所得稅;存在涉稅違法行為的納稅人應當接受處罰,繳納罰款;結清欠繳的社會保險費、滯納金、罰款;清理債權、債務;分配企業清償債務後的剩餘財産;代表企業參加民事訴訟活動;辦理分支機構登出登記;處理對外投資、股權出質等。

  (五)分配剩餘財産。以公司為例,清算組在清理公司財産、編制資産負債表和財産清單後,應當制訂清算方案,並報股東會或者人民法院確認。公司財産在分別支付清算費用、職工的工資、社會保險費用和法定補償金,繳納所欠稅款,清償公司債務後的剩餘財産,有限責任公司按照股東的出資比例分配,股份有限公司按照股東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清算期間,公司存續,但不得開展與清算無關的經營活動。公司財産在未依照前款規定清償前,不得分配給股東。

  (六)製作清算報告。1.公司清算組在清算結束後,應製作清算報告,全體清算組成員簽署後報股東會確認。其中,有限責任公司股東會對清算報告確認,必須經代表2/3以上表決權的股東簽署確認;股份有限公司股東會對清算報告確認,須由股東會會議主持人及出席會議的董事簽字確認。國有獨資公司由國務院、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權的本級人民政府國有資産監督管理機構簽署確認。2.非公司企業法人應持清算報告或者出資人(主管部門)負責清理債權債務的文件辦理登出登記,清算報告和負責清理債權債務的文件應由非公司企業法人的出資人(主管部門)簽署確認。3.合夥企業的清算報告由全體合夥人簽署確認。4.個人獨資企業的清算報告由投資人簽署確認。5.農民專業合作社(聯合社)的清算報告由成員大會或者成員代表大會確認,由本社成員表決權總數2/3以上成員簽署確認。6.對於人民法院組織清算的,清算報告由人民法院確認。

  四、企業辦理登出登記

  企業在完成清算後,應當申請登出稅務登記、企業登記、社會保險登記、企業銀行結算賬戶,涉及海關報關等相關業務的企業,還需要辦理海關報關單位備案登出等事宜。

  企業可通過各級政務服務平臺企業登出登記“一件事”專區,同步辦理稅務登出、企業登出登記、海關報關單位備案登出、登出社會保險登記、銀行結算賬戶銷戶預約、企業印章登出等相關登出事宜。

  (一)普通登出流程

  1.申請登出稅務登記。

  納稅人向稅務部門申請辦理登出時,稅務部門進行稅務登出預檢,檢查納稅人是否存在未辦結事項。

  (1)未辦理過涉稅事宜的納稅人,主動到稅務部門辦理清稅的,經系統掃描,不存在涉稅風險事項的,稅務部門可根據納稅人提供的營業執照即時出具清稅文書。

  (2)符合容缺即時辦理條件的納稅人,在辦理稅務登出時,資料齊全的,稅務部門即時出具清稅文書;若資料不齊,可在作出承諾後,稅務部門即時出具清稅文書。納稅人應按承諾的時限補齊資料並辦結相關事項。具體條件是:

  ①辦理過涉稅事宜但未領用發票(含代開發票)、無欠稅(滯納金)及罰款且沒有其他未辦結事項的納稅人,主動到稅務部門辦理清稅的;

  ②未處於稅務檢查狀態、無欠稅(滯納金)及罰款、已繳銷增值稅專用發票及稅控設備,且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納稅人:

  ●納稅繳費信用級別為A級和B級的納稅人;

  ●控股母公司納稅繳費信用級別為A級的M級納稅人;

  ●省級人民政府引進人才或經省級以上行業協會等機構認定的行業領軍人才等創辦的企業;

  ●未納入納稅繳費信用管理的定期定額個體工商戶;

  ●未達到增值稅納稅起徵點的納稅人。

  (3)不符合承諾制容缺即時辦理條件的(或雖符合承諾制容缺即時辦理條件但納稅人不願意承諾的),稅務部門向納稅人出具《稅務事項通知書》(告知未結事項),納稅人先行辦理完畢各項未結事項後,方可申請辦理稅務登出。

  (4)經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産或強制清算的企業,管理人持人民法院終結破産程式裁定書或強制清算程式的裁定申請稅務登出的,稅務部門即時出具清稅文書。

  (5)納稅人辦理稅務登出前,無需向稅務機關提出終止“委託扣款協議書”申請。稅務機關辦結稅務登出後,委託扣款協議自動終止。

  (6)注意事項。對於存在依法應在稅務登出前辦理完畢但未辦結的涉稅事項的,企業應辦理完畢後再申請登出。對於存在未辦結涉稅事項且不符合承諾制容缺即時辦理條件的,稅務機關不予登出。例如,持有股權、股票等權益性投資、債權性投資或土地使用權、房産等資産未依法清算繳稅的;合夥企業、個人獨資企業未依法清算繳納個人所得稅的;出口退稅企業未結清出口退(免)稅款等情形的不予登出。

  2.申請登出企業登記。清算組向登記機關提交企業登出登記申請書、解散決議或者決定、經確認的清算報告和清稅證明等相關材料申請登出登記。登記機關和稅務機關已共用企業清稅資訊的,企業無需提交紙質清稅證明文書;領取了紙質營業執照正副本的,繳回營業執照正副本。國有獨資公司申請登出登記,還應當提交國有資産監督管理機構的決定,其中,國務院確定的重要的國有獨資公司,還應當提交本級人民政府的批准文件複印件。僅通過報紙發佈債權人公告的,需要提交依法刊登公告的報紙報樣。企業申請登出登記前,應當依法辦理分支機構登出登記,並處理對外投資企業的股權轉讓或登出事宜。

  3.申請登出社會保險登記。企業應當自辦理企業登出登記之日起30日內,向原社會保險登記機構提交登出社會保險登記申請和其他有關登出文件,辦理登出社會保險登記手續。企業應當結清欠繳的社會保險費、滯納金、罰款後,辦理登出社會保險登記。

  4.申請登出海關報關單位備案。企業通過各級政務服務平臺企業登出登記“一件事”專區申請登出登記時,應當通過平臺“登出預檢”服務,對“海關備案事項”進行預檢查詢。涉及海關報關業務的企業可通過各級政務服務平臺同步提交海關報關單位登出申請,也可通過國際貿易“單一窗口”“網際網路+海關”等方式向海關提交報關單位登出申請。涉及海關報關業務的企業,在登出登記前應當確認已辦結海關有關手續。

  5.申請撤銷銀行結算賬戶。企業辦理登出登記時,應當向開戶銀行提出銷戶申請,及時辦理銀行結算賬戶銷戶手續。

  (二)簡易登出流程

  1.適用對象。

  企業(上市股份有限公司除外)在存續期間未發生債權債務或已將債權債務清償完結,未發生或者已結清清償費用、職工工資、社會保險費用、法定補償金、應繳納稅款(滯納金、罰款),由全體投資人書面承諾對上述情況的真實性承擔法律責任的,可以按照簡易程式辦理登出登記。

  企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適用簡易登出程式: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決定規定在登出登記前須經批准的;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銷;在經營異常名錄或者市場監督管理嚴重違法失信名單中;存在股權(財産份額)被凍結、出質或者動産抵押,或者對其他企業存在投資;尚持有股權、股票等權益性投資、債權性投資或土地使用權、房産等資産的;未依法辦理所得稅清算申報或有清算所得未繳納所得稅的;尚未繳清海關稅款(含滯納金);正在被立案調查或者採取行政強制,正在訴訟或仲裁程式中;受到罰款等行政處罰尚未執行完畢;不適用簡易登出登記的其他情形。

  企業存在“被列入企業經營異常名錄”“存在股權(財産份額)被凍結、出質或動産抵押等情形”“企業所屬的非法人分支機構未辦理登出登記”等三種不適用簡易登出登記程式的情形,無需撤銷簡易登出公示,待異常狀態消失後可再次依程式公示申請簡易登出登記。對於承諾書文字、形式填寫不規範的,市場監管部門在企業補正後予以受理其簡易登出申請,無需重新公示。

  2.符合市場監管部門簡易登出條件,未辦理過涉稅事宜且無風險事項,或辦理過涉稅事宜但未領用發票(含代開發票)、無欠稅(滯納金)及罰款且沒有其他未辦結涉稅事項的納稅人,免予到稅務部門單獨辦理清稅證明,可直接向市場監管部門申請簡易登出登記。

  3.辦理流程。

  (1)符合適用條件的企業登錄登出“一網”服務平臺或國家企業信用資訊公示系統《簡易登出公告》專欄,主動向社會公告擬申請簡易登出登記及全體投資人承諾等資訊,公示期為20日。

  (2)公示期內,有關利害關係人及相關政府部門可以通過國家企業信用資訊公示系統《簡易登出公告》專欄中的“異議留言”功能提出異議並簡要陳述理由。超過公示期,公示系統不再接受異議。

  (3)稅務部門通過資訊共用獲取市場監管部門推送的擬申請簡易登出登記資訊後,應按照規定的程式和要求,查詢稅務資訊系統核實相關涉稅、涉及社會保險費情況,對經查詢系統顯示為以下情形的納稅人,稅務部門不提出異議:一是未辦理過涉稅事宜的納稅人;二是辦理過涉稅事宜但未領用發票(含代開發票)、無欠稅(滯納金)及罰款且沒有其他未辦結涉稅事項的納稅人;三是查詢時已辦結繳銷發票、結清應納稅款等清稅手續的納稅人;四是無欠繳社會保險費、滯納金、罰款。

  (4)公示期屆滿後,公示期內無異議的,企業可以在公示期滿之日起20日內向登記機關申請簡易登出登記。期滿未辦理的,登記機關可根據實際情況予以延長時限,寬展期最長不超過30日,即企業最晚應當在公示期滿之日起50日內辦理簡易登出登記。企業在公示後,不得從事與登出無關的生産經營活動。

  4.個體工商戶簡易登出。

  營業執照和稅務登記證“兩證整合”改革實施後設立登記的個體工商戶通過簡易程式辦理登出登記的,無需提交承諾書,也無需公示。個體工商戶在提交簡易登出登記申請後,市場監管部門應當在1個工作日內將個體工商戶擬申請簡易登出登記的相關資訊通過省級統一的信用資訊共用交換平臺、政務資訊平臺、部門間的數據介面(統稱資訊共用交換平臺)推送給同級稅務等部門,稅務等有關部門在10日內沒有提出異議的,市場監管部門可以直接辦理簡易登出登記。具體請參照《市場監管總局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進一步完善簡易登出登記便捷中小微企業市場退出的通知》(國市監注發〔2021〕45號)辦理。

  (三)企業登出登記“一件事”辦理流程

  企業登出登記“一件事”是指依託各級政務服務平臺企業登出登記“一件事”專區(以下稱登出平臺),通過辦件資訊實時共用,實現企業退出涉及的稅務登出、企業登記登出、海關報關單位備案登出、社保登出、印章登出等多部門登出業務申請“一表填報”“一次提交”“一網通辦”。同時,經企業授權同意後,有關銀行依企業申請資訊提供銀行結算賬戶銷戶預約服務。

  1.申請人登錄登出平臺,填寫企業登出登記資訊,根據企業具體需求勾選登出相關聯辦事項。

  2.稅務部門向市場監管部門推送清稅資訊,市場監管部門在登出登記前查驗電子清稅資訊,納稅人無需提交紙質清稅證明。

  3.市場監管部門對符合辦理登出條件的,依法核準企業登出登記,向相關部門推送登出登記資訊。

  4.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根據登出平臺共用的企業登出登記資訊,對不存在欠薪和未結清社會保險費及醫療、傷殘補助、撫恤費用,滯納金、罰款等債權債務情形,不存在正在處理中的社會保險爭議的,辦理登出社會保險登記。

  5.海關部門根據登出平臺共用的登出登記資訊,對已辦結海關手續的報關單位,同步登出海關報關單位備案,無需企業再次申請。

  6.銀行可通過登出平臺獲取企業銀行結算賬戶銷戶申請資訊的,應引導企業按流程辦理銀行結算賬戶銷戶手續。

  7.中國人民銀行根據市場監管部門共用的企業登出登記資訊,同步登出企業受益所有人備案資訊。

  8.市場監管部門通過登出平臺將企業登出登記資訊推送至公安機關,公安機關同步登出公章刻製備案資訊。

  五、特殊情形辦理指引

  (一)存在股東失聯、不配合等問題。對有限責任公司存在股東失聯、不配合等情形難以登出的,經書面及報紙公告通知全體股東,召開股東會形成符合法律及章程規定表決比例的決議,成立清算組並清算完結後,向企業登記機關申請辦理登出登記。

  (二)存在無法自行組織清算問題。對於企業已出現解散事由,但負有清算義務的投資人(董事)拒不履行清算義務或者因無法取得聯繫等情形不能成立清算組進行清算的,股東、董事、利害關係人等可依照《公司法》《合夥企業法》《個人獨資企業法》《農民專業合作社法》等法律法規的規定,申請人民法院指定有關人員組成清算組進行清算。公司因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或者撤銷而解散的,作出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或者撤銷決定的部門或者登記機關,可以申請人民法院指定有關人員組成清算組進行清算。清算組在清理財産、編制資産負債表和財産清單後,發現企業財産不足清償債務的,應當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請破産清算。人民法院裁定強制清算或裁定宣告破産的,企業清算組、破産管理人可持人民法院終結強制清算程式的裁定或終結破産程式的裁定,直接向登記機關申請辦理登出登記。

  (三)存在無法登錄國家企業信用資訊公示系統發佈解散公示、清算組資訊公告和債權人公告的問題。在辦理登出登記中,對未在登記機關備案登記聯絡員或登記聯絡員發生變更的,可以向登記機關進行登記聯絡員備案後,登錄國家企業信用資訊公示系統發佈解散公示、清算組資訊公告和債權人公告。對於吊銷企業存在類似問題的,也可以採取備案登記聯絡員的方式通過國家企業信用資訊公示系統發佈公示或公告。

  (四)存在營業執照、公章遺失的問題。企業向登記機關、稅務機關申請辦理登出,存在營業執照、公章遺失的情況,按以下要求辦理:1.營業執照遺失的企業,在國家企業信用資訊公示系統或公開發行的報紙進行營業執照遺失公告,無需申請補發營業執照。2.非公司企業法人公章遺失的,由其上級主管單位法定代表人簽字並加蓋上級主管單位公章進行確認,相關登出材料可不蓋公章。3.公司公章遺失的,由符合公司法和章程規定表決權要求的股東簽字蓋章進行確認,相關登出材料可不蓋公章。4.農民專業合作社(聯合社)有前述第3種情況的,可參照執行。5.合夥企業和個人獨資企業公章遺失的,由全體合夥人簽字蓋章、投資人簽字進行確認,相關登出材料可不蓋公章。已登出的企業向銀行申請銀行結算賬戶銷戶業務,如遇公章遺失情況,可參照上述規定辦理。

  (五)存在營業執照拒不繳回或無法繳回問題。登記機關依法作出登出登記決定的,企業應當繳回紙質營業執照,拒不繳回或者無法繳回紙質營業執照的,由登記機關通過國家企業信用資訊公示系統公告營業執照作廢。

  (六)存在股東(出資人)死亡、登出或被撤銷問題。企業股東(出資人)死亡、登出或被撤銷,導致企業無法辦理登出登記的,可以由該股東(出資人)股權(出資權益)的全體合法繼受主體或者該股東(出資人)的全體投資人代為依法辦理登出登記相關事項,並在登出決議上説明代為辦理登出登記的相關情況。因自然人股東死亡,導致其出資的企業難以辦理登出登記的,可以由其有權繼承人代為辦理登出。有權繼承人需提交身份證明和有關繼承證明材料。

  (七)存在分支機構隸屬企業已登出問題。企業申請登出登記前,應當依法辦理分支機構登出登記。因隸屬企業已登出卻未辦理分支機構登出登記,導致分支機構無法登出的,已登出企業有合法繼受主體的,可由繼受主體依有關規定申請辦理;已登出企業無合法繼受主體的,由已登出企業登出時登記在冊的全體股東(出資人)申請辦理。

  (八)存在法定代表人宣告失蹤、死亡或不配合辦理登出登記的問題。1.公司存在法定代表人宣告失蹤、死亡或不配合等情況需辦理簡易登出登記的,憑法定代表人任免職有關文件,由新法定代表人簽署《企業登出登記申請書》。合夥企業、農民專業合作社(聯合社)參照執行。2.非公司企業法人存在法定代表人宣告失蹤、死亡或不配合等情況需辦理登出登記的,憑法定代表人任免職有關文件,由新法定代表人簽署《企業登出登記申請書》。

  (九)已吊銷企業辦理登出問題。1.對於尚未更換載入統一社會信用代碼營業執照即被吊銷的企業(個體工商戶除外),登記機關已就此類企業進行了統一社會信用代碼賦碼,企業在相關部門辦理登出業務時可使用其統一社會信用代碼辦理,無需更換載入統一社會信用代碼營業執照。吊銷企業無法出具吊銷證明文件原件的,可提交吊銷公告的網站截圖、國家企業信用資訊公示系統截圖或登記機關出具的企業查詢單。登記機關可以自主查詢到企業吊銷狀態的,不再要求企業提供吊銷證明材料。2.納稅人被登記機關吊銷營業執照或者被其他機關撤銷登記的,應當自營業執照被吊銷或者被撤銷登記之日起十五日內,向原稅務登記機關申報辦理稅務登出。

  (十)其他問題。

  處於稅務非正常狀態的納稅人在辦理稅務登出前,需先解除非正常狀態,補辦納稅申報手續。符合以下情形的,稅務機關可列印相應稅種和相關附加的《批量零申報確認表》,經納稅人確認後,進行批量處理:

  1.非正常狀態期間增值稅、消費稅和相關附加需補辦的申報均為零申報的;

  2.非正常狀態期間企業所得稅、個人所得稅月(季)度預繳需補辦的申報均為零申報,且不存在彌補前期虧損情況的。

  六、登出法律責任及有關規定提示

  (一)公司在合併、分立、減少註冊資本或者進行清算時,不依照本法規定通知或者公告債權人的,由公司登記機關責令改正,對公司處以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依據《公司法》第二百五十五條)

  (二)公司在進行清算時,隱匿財産,對資産負債表或者財産清單作虛假記載,或者在未清償債務前分配公司財産的,由公司登記機關責令改正,對公司處以隱匿財産或者未清償債務前分配公司財産金額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以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依據《公司法》第二百五十六條)

  (三)應當進行清算的法律事實發生在公司法施行前,因清算責任發生爭議的,適用當時的法律、司法解釋的規定。應當清算的法律事實發生在公司法施行前,但至公司法施行日未滿十五日的,適用公司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的規定,清算義務人履行清算義務的期限自公司法施行日重新起算。(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時間效力的若干規定》第六條)

  (四)公司清算時,清算組未按照規定履行通知和公告義務,導致債權人未及時申報債權而未獲清償,債權人主張清算組成員對因此造成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依法予以支援。(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若干問題的規定(二)》第十一條第一款)

  (五)清算組執行未經確認的清算方案給公司或者債權人造成損失,公司、股東或者債權人主張清算組成員承擔賠償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依法予以支援。(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若干問題的規定(二)》第十五條第二款)

  (六)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東未在法定期限內成立清算組開始清算,導致公司財産貶值、流失、毀損或者滅失,債權人主張其在造成損失範圍內對公司債務承擔賠償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依法予以支援。(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若干問題的規定(二)》第十八條第一款)

  (七)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東因怠于履行義務,導致公司主要財産、賬冊、重要文件等滅失,無法進行清算,債權人主張其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依法予以支援。(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若干問題的規定(二)》第十八條第二款)

  (八)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東,以及公司的實際控制人在公司解散後,惡意處置公司財産給債權人造成損失,或者未經依法清算,以虛假的清算報告騙取公司登記機關辦理法人登出登記,債權人主張其對公司債務承擔相應賠償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依法予以支援。(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若干問題的規定(二)》第十九條)

  (九)公司解散應當在依法清算完畢後,申請辦理登出登記。公司未經清算即辦理登出登記,導致公司無法進行清算,債權人主張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東,以及公司的實際控制人對公司債務承擔清償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依法予以支援。(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若干問題的規定(二)》第二十條第一款)

  (十)公司未經依法清算即辦理登出登記,股東或者第三人在公司登記機關辦理登出登記時承諾對公司債務承擔責任,債權人主張其對公司債務承擔相應民事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依法予以支援。(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若干問題的規定(二)》第二十條第二款)

  (十一)公司財産不足以清償債務時,債權人主張未繳出資股東,以及公司設立時的其他股東或者發起人在未繳出資範圍內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依法予以支援。(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若干問題的規定(二)》第二十二條第二款)

  (十二)清算組成員從事清算事務時,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公司章程給公司或者債權人造成損失,公司或者債權人主張其承擔賠償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依法予以支援。(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若干問題的規定(二)》第二十三條第一款)

  (十三)經營主體在登出登記中提交虛假材料或者採取其他欺詐手段隱瞞重要事實取得登出登記的,登記機關可以依法做出沒收違法所得、罰款等處罰,可以依法撤銷登出登記,在恢復經營主體資格的同時,對符合《市場監督管理嚴重違法失信名單管理辦法》第十條規定的,將該主體列入嚴重違法失信名單,並通過“信用中國”網站和國家企業信用資訊公示系統公示。明知或者應當知道申請人提交虛假材料或者採取其他欺詐手段隱瞞重要事實進行登出登記,仍接受委託代為辦理,或者協助其進行虛假登記的,由登記機關沒收違法所得,處十萬元以下的罰款。虛假登記的直接責任人自登出登記被撤銷之日起三年內不得再次申請經營主體登記。(依據《市場主體登記管理條例》第四十條、第四十四條,《市場主體登記管理條例實施細則》第五十三條、第七十一條,《市場監督管理嚴重違法失信名單管理辦法》第十條第(二)項)

  (十四)企業應當在辦理登出登記前,就其清算所得向稅務機關申報並依法繳納企業所得稅。(依據《企業所得稅法》第五十五條第二款)

  (十五)個體工商戶終止生産經營的,應在辦理登出登記前向主管稅務機關結清有關納稅事宜。〔依據《個體工商戶個人所得稅計稅辦法》(國家稅務總局令第35號)第四十一條〕

  (十六)合夥企業和個人獨資企業進行清算時,投資者應當在登出登記前,向主管稅務機關結清有關稅務事宜。企業的清算所得應當視為年度生産經營所得,由投資者依法繳納個人所得稅。〔依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印發〈關於個人獨資企業和合夥企業投資者徵收個人所得稅的規定〉的通知》(財稅〔2000〕91號)第十六條第一款〕

  (十七)企業由法人轉變為個人獨資企業、合夥企業等非法人組織,或將登記註冊地轉移至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外(包括港澳臺地區),應視同企業進行清算、分配,股東重新投資成立新企業。企業的全部資産以及股東投資的計稅基礎均應以公允價值為基礎確定。〔依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重組業務企業所得稅處理若干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59號)第四條第一款〕

  (十八)納稅人未按照規定的期限申報辦理稅務登出的,由稅務機關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二千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二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的罰款。(依據《稅收徵收管理法》第六十條第一款)

  (十九)納稅人偽造、變造、隱匿、擅自銷毀帳簿、記帳憑證,或者在帳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經稅務機關通知申報而拒不申報或者進行虛假的納稅申報,不繳或者少繳應納稅款的,是偷稅。對納稅人偷稅的,由稅務機關追繳其不繳或者少繳的稅款、滯納金,並處不繳或者少繳的稅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依據《稅收徵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條第一款)

  (二十)符合土地增值稅清算條件的納稅人,申請登出稅務登記但未辦理土地增值稅清算手續的,應在辦理登出登記前進行土地增值稅清算。〔依據《土地增值稅清算管理規程》(國稅發〔2009〕91號)第十條〕

  (二十一)有證據證明申請人明顯濫用公司法人獨立地位和股東有限責任,通過變更法定代表人、股東、註冊資本或者登出公司等方式,惡意轉移財産、逃避債務或者規避行政處罰,可能危害社會公共利益的,公司登記機關依法不予辦理相關登記或者備案,已經辦理的予以撤銷。〔依據《公司登記管理實施辦法》(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令第95號)第二十條〕

  (二十二)公司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或者被撤銷,滿三年未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登出公司登記的,公司登記機關可以依據《公司法》《強制登出公司登記制度實施辦法》等予以強制登出登記。公司被強制登出登記的,原公司股東、清算義務人的責任不受影響。(依據《公司法》第二百四十一條,《國務院關於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註冊資本登記管理制度的規定》第八條,《強制登出公司登記制度實施辦法》)

  (二十三)對被實施除名的企業,除名後,應當依法清算、辦理登出登記,且不得從事與清算和登出無關的活動。〔依據《國務院辦公廳關於複製推廣營商環境創新試點改革舉措的通知》(國辦發〔2022〕35號)〕

  (二十四)用人單位被依法吊銷營業執照或者登記證書、被責令關閉、被撤銷或者依法解散的,應當在申請登出登記前依法清償拖欠的農民工工資。(依據《保障農民工工資支付條例》第二十二條)

  (二十五)登記代理人不得實施提交虛假材料或者採取其他欺詐手段隱瞞重要事實的登記行為或者登記代理行為,包括:(一)偽造、變造或者使用偽造、變造的公文、法律文件、授權文書、印章、簽名等材料;(二)採取欺詐、誘騙等不正當手段,教唆、編造或者幫助他人編造、提供虛假資訊或者材料;(三)冒用或者盜用他人身份、誘騙或者誤導他人提供身份信息辦理登記、偽造或者變造身份驗證資訊;(四)其他提交虛假材料或者採取欺詐手段隱瞞重要事實取得登記的行為。〔依據《經營主體登記申請及代理行為管理辦法》(國市監注規〔2025〕3號)第十三條〕

  (二十六)登記代理人明知或者應當知道委託人提交虛假材料或者採取其他欺詐手段隱瞞重要事實進行登記,仍接受委託代為辦理,或者協助其進行虛假登記的,由登記機關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市場主體登記管理條例實施細則》相關規定處罰。〔依據《經營主體登記申請及代理行為管理辦法》(國市監注規〔2025〕3號)第三十四條〕

  (二十七)登記代理人以自己名義或者冒用他人名義,提交虛假材料或者採取其他欺詐手段隱瞞重要事實進行登記的,由登記機關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市場主體登記管理條例實施細則》《公司登記管理實施辦法》相關規定,對登記代理人以及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從重處罰。〔依據《經營主體登記申請及代理行為管理辦法》(國市監注規〔2025〕3號)第三十五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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