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地方稅務局,西藏、寧夏回族自治區國家稅務局:
為加強土地增值稅規範化管理,稅務總局決定修訂土地增值稅納稅申報表。現將修訂的主要內容通知如下:
一、增加《土地增值稅項目登記表》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印發〈土地增值稅納稅申報表〉的通知》(國稅發〔1995〕090號)規定,從事房地産開發的納稅人,應在取得土地使用權並獲得房地産開發項目開工許可後,根據稅務機關確定的時間,向主管稅務機關報送《土地增值稅項目登記表》,並在每次轉讓(預售)房地産時,依次填報表中規定欄目的內容。
二、土地增值稅納稅申報表單修訂內容
(一)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土地增值稅一些具體問題規定的通知》(財稅字〔1995〕48號)規定,在《土地增值稅納稅申報表(二)》和《土地增值稅納稅申報表(五)》中增加“代收費用”欄次。
(二)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房地産開發企業土地增值稅清算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6〕187號)和《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印發〈土地增值稅清算管理規程〉的通知》(國稅發〔2009〕91號)規定,調整收入項目名稱,在《土地增值稅納稅申報表(一)》中增加“視同銷售收入”數據列,在《土地增值稅納稅申報表(二)》、《土地增值稅納稅申報表(四)》、《土地增值稅納稅申報表(五)》和《土地增值稅納稅申報表(六)》中調整轉讓收入欄次,增加“視同銷售收入”指標。
現將修訂後的《土地增值稅納稅申報表》(見附件)印發給你單位,請認真做好落實工作。各表單執行情況請及時反饋稅務總局(財産和行為稅司)。
附件:土地增值稅納稅申報表(修訂版)
國家稅務總局
2016年7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