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進一步推進農村集體産權制度改革,現就有關土地增值稅政策公告如下:
村民委員會、村民小組按照農村集體産權制度改革要求,將國有土地使用權、地上的建築物及其附著物轉移、變更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名下的,暫不徵收土地增值稅。
本公告所稱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應按規定在農業農村部門辦理註冊登記,被賦予以字母“N”開頭的統一社會信用代碼,並取得《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登記證》。
本公告自2024年1月1日起執行。
特此公告。
財政部 稅務總局
2024年4月16日
狀態:全文有效
為進一步推進農村集體産權制度改革,現就有關土地增值稅政策公告如下:
村民委員會、村民小組按照農村集體産權制度改革要求,將國有土地使用權、地上的建築物及其附著物轉移、變更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名下的,暫不徵收土地增值稅。
本公告所稱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應按規定在農業農村部門辦理註冊登記,被賦予以字母“N”開頭的統一社會信用代碼,並取得《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登記證》。
本公告自2024年1月1日起執行。
特此公告。
財政部 稅務總局
2024年4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