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國家稅務局,新疆生産建設兵團財務局:
為促進資源綜合利用和環境保護,經國務院批准,自2013年11月1日至2018年10月31日,對以回收的廢礦物油為原料生産的潤滑油基礎油、汽油、柴油等工業油料免征消費稅。現將有關政策通知如下:
一、廢礦物油,是指工業生産領域機械設備及汽車、船舶等交通運輸設備使用後失去或降低功效更換下來的廢潤滑油。
二、納稅人利用廢礦物油生産的潤滑油基礎油、汽油、柴油等工業油料免征消費稅,應同時符合下列條件:
(一)納稅人必須取得省級以上(含省級)環境保護部門頒發的《危險廢物(綜合)經營許可證》,且該證件上核準生産經營範圍應包括“利用”或“綜合經營”字樣。生産經營範圍為“綜合經營”的納稅人,還應同時提供頒發《危險廢物(綜合)經營許可證》的環境保護部門出具的能證明其生産經營範圍包括“利用”的材料。
納稅人在申請辦理免征消費稅備案時,應同時提交污染物排放地環境保護部門確定的該納稅人應予執行的污染物排放標準,以及污染物排放地環境保護部門在此前6個月以內出具的該納稅人的污染物排放符合上述標準的證明材料。
納稅人回收的廢礦物油應具備能顯示其名稱、特性、數量、接受日期等項目的《危險廢物轉移聯單》。
(二)生産原料中廢礦物油重量必須佔到90%以上。産成品中必須包括潤滑油基礎油,且每噸廢礦物油生産的潤滑油基礎油應不少於0.65噸。
(三)利用廢礦物油生産的産品與利用其他原料生産的産品應分別核算。
三、符合本通知第二條規定的納稅人銷售免稅油品時,應在增值稅專用發票上註明産品名稱,並在産品名稱後加注“(廢礦物油)”。
四、符合本通知第二條規定的納稅人利用廢礦物油生産的潤滑油基礎油連續加工生産潤滑油,或納稅人(包括符合本通知第二條規定的納稅人及其他納稅人)外購利用廢礦物油生産的潤滑油基礎油加工生産潤滑油,在申報潤滑油消費稅額時按當期銷售的潤滑油數量扣減其耗用的符合本通知規定的潤滑油基礎油數量的餘額計算繳納消費稅。
五、對未達到相應的污染物排放標準或被取消《危險廢物(綜合)經營許可證》的納稅人,自發生違規排放行為之日或《危險廢物(綜合)經營許可證》被取消之日起,取消其享受本通知規定的免征消費稅政策的資格,且三年內不得再次申請。納稅人自發生違規排放行為之日起已申請並辦理免稅的,應予追繳。
六、各級稅務機關應採取嚴密措施,對享受本通知規定的免征消費稅政策的納稅人加強動態監管。凡經核實納稅人弄虛作假騙取享受本通知規定的免征消費稅政策的,稅務機關追繳其此前騙取的免稅稅款,並自納稅人發生上述違法違規行為年度起,取消其享受本通知規定的免征消費稅政策的資格,且納稅人三年內不得再次申請。
發生違規排放行為之日,是指已由污染物排放地環境保護部門查證確認的、納稅人發生未達到應予執行的污染物排放標準行為的當日。
七、自2013年11月1日至本通知下發前,納稅人已經繳納的消費稅,符合本通知免稅規定的予以退還。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2013年12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