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站熱詞:
上海城市精神: 海納百川 追求卓越 開明睿智 大氣謙和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關於調整化粧品消費稅政策的通知

發佈時間:2016-10-10 12:38
字號:[ ] [ ] [ ]
列印本頁
文號:財稅〔2016〕103號

發文單位: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發文日期:2016-09-30

狀態:全文有效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國家稅務局,新疆生産建設兵團財務局:

  為了引導合理消費,經國務院批准,現將化粧品消費稅政策調整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取消對普通美容、修飾類化粧品徵收消費稅,將“化粧品”稅目名稱更名為“高檔化粧品”。徵收範圍包括高檔美容、修飾類化粧品、高檔護膚類化粧品和成套化粧品。稅率調整為15%。

  高檔美容、修飾類化粧品和高檔護膚類化粧品是指生産(進口)環節銷售(完稅)價格(不含增值稅)在10元/毫升(克)或15元/片(張)及以上的美容、修飾類化粧品和護膚類化粧品。

  二、本通知自2016年10月1日起執行。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2016年9月30日

  

【返回頂部】【列印本頁】【關閉本頁】

主辦單位:國家稅務總局上海市稅務局

地址:上海市肇嘉浜路800號 電話:021-12366

網站標識碼:bm29090019 滬ICP備19025643號 滬公網安備 31010402005587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