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進一步規範捲煙消費稅計稅價格(以下簡稱“計稅價格”)核定管理工作,現將有關問題公告如下:
一、對於未按照《捲煙消費稅計稅價格資訊採集和核定管理辦法》(國家稅務總局令第26號公佈,以下簡稱《辦法》)規定報送資訊資料的新牌號、新規格捲煙,捲煙生産企業消費稅納稅人(以下簡稱“納稅人”)按照稅務總局核定的計稅價格計算繳納消費稅滿1年後,可向主管稅務機關提出調整計稅價格的申請。主管稅務機關應于收到申請後15日內,將申請調整計稅價格文件逐級上報至稅務總局。稅務總局收到文件後30日內,根據當期已採集的該牌號規格捲煙批發環節連續6個月的銷售價格,調整併發布計稅價格。
二、對於因捲煙批發企業申報《捲煙批發企業月份銷售明細清單》中銷售價格資訊錯誤,造成納稅人對稅務總局核定的計稅價格有異議的,納稅人可自計稅價格執行之日起向主管稅務機關提出調整計稅價格的申請。主管稅務機關收到申請後,應核實納稅人該牌號規格捲煙的生産經營情況,計算該牌號規格捲煙自正式投産以來的加權平均銷售價格,對確需調整計稅價格的,應于收到申請後25日內,將申請調整計稅價格文件逐級上報至稅務總局。稅務總局收到文件後, 重新採集該牌號規格捲煙批發環節銷售價格,採集期為已核定計稅價格執行之日起連續6個月,採集期滿後調整併發布計稅價格。
三、對於納稅人套用其他牌號、規格捲煙計稅價格,造成少繳消費稅稅款的,主管稅務機關按照《辦法》第十八條規定,調整納稅人應納稅收入時,應按照採集的該牌號、規格捲煙市場零售價格適用最低檔批發毛利率確定計稅價格,追繳納稅人少繳消費稅稅款。
四、本公告自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國家稅務總局
2017年8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