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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 海關總署 稅務總局

關於對電子煙徵收消費稅的公告

發佈時間:2022-10-26 09: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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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號:財政部 海關總署 稅務總局公告2022年第33號

發文單位:財政部 海關總署 稅務總局

發文日期:2022-10-02

狀態:全文有效

  為完善消費稅制度,維護稅制公平統一,更好發揮消費稅引導健康消費的作用,現就對電子煙徵收消費稅有關事項公告如下:

  一、關於稅目和徵稅對象

  將電子煙納入消費稅徵收範圍,在煙稅目下增設電子煙子目。

  電子煙是指用於産生氣溶膠供人抽吸等的電子傳輸系統,包括煙彈、煙具以及煙彈與煙具組合銷售的電子煙産品。煙彈是指含有霧化物的電子煙組件。煙具是指將霧化物霧化為可吸入氣溶膠的電子裝置。

  電子煙進出口稅則號列及商品名稱見附件。

  二、關於納稅人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生産(進口)、批發電子煙的單位和個人為消費稅納稅人。

  電子煙生産環節納稅人,是指取得煙草專賣生産企業許可證,並取得或經許可使用他人電子煙産品註冊商標(以下稱持有商標)的企業。通過代加工方式生産電子煙的,由持有商標的企業繳納消費稅。電子煙批發環節納稅人,是指取得煙草專賣批發企業許可證並經營電子煙批發業務的企業。電子煙進口環節納稅人,是指進口電子煙的單位和個人。

  三、關於適用稅率

  電子煙實行從價定率的辦法計算納稅。生産(進口)環節的稅率為36%,批發環節的稅率為11%。

  四、關於計稅價格

  納稅人生産、批發電子煙的,按照生産、批發電子煙的銷售額計算納稅。電子煙生産環節納稅人採用代銷方式銷售電子煙的,按照經銷商(代理商)銷售給電子煙批發企業的銷售額計算納稅。納稅人進口電子煙的,按照組成計稅價格計算納稅。

  電子煙生産環節納稅人從事電子煙代加工業務的,應當分開核算持有商標電子煙的銷售額和代加工電子煙的銷售額;未分開核算的,一併繳納消費稅。

  五、關於進、出口政策

  納稅人出口電子煙,適用出口退(免)稅政策。

  將電子煙增列至邊民互市進口商品不予免稅清單並照章徵稅。

  除上述規定外,個人攜帶或者寄遞進境電子煙的消費稅徵收,按照國務院有關規定執行。電子煙消費稅其他事項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稅暫行條例》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等規定執行。

  本公告自2022年11月1日起執行。

  特此公告。

  附件:電子煙進出口稅則號列及商品名稱

  財政部 海關總署 稅務總局

  2022年10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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