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站熱詞:
上海城市精神: 海納百川 追求卓越 開明睿智 大氣謙和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關於企業改制過程中有關印花稅政策的通知

發佈時間:2004-03-19 10:56
字號:[ ] [ ] [ ]
列印本頁
文號:財稅〔2003〕183號

發文單位: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發文日期:2004-03-19
廢止日期:2024-10-01

狀態:全文廢止失效

註釋:廢止。參見《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於企業改制重組及事業單位改制有關印花稅政策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4年第14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地方稅務局,新疆生産建設兵團財務局: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關於支援企業改制的指示精神,規範企業改制過程中有關稅收政策,現就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企業主管部門批准改制的企業,在改制過程中涉及的印花稅政策通知如下:

  一、關於資金賬簿的印花稅

  (一)實行公司制改造的企業在改制過程中成立的新企業(重新辦理法人登記的),其新啟用的資金賬簿記載的資金或因企業建立資本紐帶關係而增加的資金,凡原已貼花的部分可不再貼花,未貼花的部分和以後新增加的資金按規定貼花。

  公司制改造包括國有企業依《公司法》整體改造成國有獨資有限責任公司;企業通過增資擴股或者轉讓部分産權,實現他人對企業的參股,將企業改造成有限責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企業以其部分財産和相應債務與他人組建新公司;企業將債務留在原企業,而以其優質財産與他人組建的新公司。

  (二)以合併或分立方式成立的新企業,其新啟用的資金賬簿記載的資金,凡原已貼花的部分可不再貼花,未貼花的部分和以後新增加的資金按規定貼花。

  合併包括吸收合併和新設合併。分立包括存續分立和新設分立。

  (三)企業債權轉股權新增加的資金按規定貼花。

  (四)企業改制中經評估增加的資金按規定貼花。

  (五)企業其他會計科目記載的資金轉為實收資本或資本公積的資金按規定貼花。

  二、關於各類應稅合同的印花稅

  企業改制前簽訂但尚未履行完的各類應稅合同,改制後需要變更執行主體的,對僅改變執行主體、其餘條款未作變動且改制前已貼花的,不再貼花。

  三、關於産權轉移書據的印花稅

  企業因改制簽訂的産權轉移書據免予貼花。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二○○三年十二月八日

【返回頂部】【列印本頁】【關閉本頁】

主辦單位:國家稅務總局上海市稅務局

地址:上海市肇嘉浜路800號 電話:021-12366

網站標識碼:bm29090019 滬ICP備19025643號 滬公網安備 31010402005587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