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稅務局各直屬分局、各區分局、各縣稅務局:
現將國稅函發(1991)1187號《國家稅務局關於訂貨會所簽合同印花稅繳納地點問題的通知》轉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並根據通知第二條規定作如下補充規定:
對本市主辦、不涉及省際關係的訂貨會、展銷會上所簽合同的納稅地點的確定,仍按我局滬稅地(1989)100號文第三條第3款規定辦理,即“企業或主管部門舉辦的訂貨會、交易會同客戶簽訂的購銷合同,其各方的合同都與聯繫企業或主管部門的稅務機關負責徵收印花稅。”
特此通知。
附:國稅函發(1991)1187號
上海市稅務局
一九九一年十月三日
國家稅務局關於訂貨會所簽合同印花稅繳納地點問題的通知
國稅函發(1991)1187號
主送:略
近年來,一些地區陸續反映,由於多方面的原因,對全國性訂貨會簽訂的合同,稅務部門駐會徵收印花稅有諸多不便,困難較大。經多方面徵求意見和研究,為有利於印花各的徵收管理,對國內訂貨會上所簽合同的納稅地點,有如下規定:
一、在全國性商品物資訂貨會(包括展銷會、交易會)
上所簽合同應當繳納的印花稅,由納稅人回其所在地點即時辦理貼花完稅手續。對此類合同的貼花完稅情況,在地稅務機關要加強監督檢查,並相應建立必要的納稅管理辦法。
二、對地方主辦,不涉及省際關係的訂貨會、展銷全所簽合同的印花納稅地點,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務局自行確定。
國家稅務局
一九九一年八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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