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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稅務局

關於轉發《國家稅務局關於訂貨會所簽合同印花稅繳納地點問題的通知》的通知

發佈時間:2018-06-15 1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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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號:滬稅地〔1991〕80號

發文單位:上海市稅務局

發文日期:1991-10-03
廢止失效日期:2018-06-15
索引號:AE9101180-1991-001
主題分類: 政策文件

名稱: 關於轉發《國家稅務局關於訂貨會所簽合同印花稅繳納地點問題的通知》的通知

狀態:全文廢止失效

註釋:全文廢止失效。參見:《國家稅務總局上海市稅務局關於公佈一批廢止失效的稅收規範性文件目錄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上海市稅務局2018年第2號)。廢止或失效的條款:補充意見部分。參見:《上海市國家稅務局 上海市地方稅務局關於發佈2017年度稅收規範性文件清理結果的公告》(上海市國家稅務局 上海市地方稅務局公告2017年第7號)。

上海市稅務局各直屬分局、各區分局、各縣稅務局:

  現將國稅函發(1991)1187號《國家稅務局關於訂貨會所簽合同印花稅繳納地點問題的通知》轉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並根據通知第二條規定作如下補充規定:

  對本市主辦、不涉及省際關係的訂貨會、展銷會上所簽合同的納稅地點的確定,仍按我局滬稅地(1989)100號文第三條第3款規定辦理,即“企業或主管部門舉辦的訂貨會、交易會同客戶簽訂的購銷合同,其各方的合同都與聯繫企業或主管部門的稅務機關負責徵收印花稅。”

  特此通知。

  附:國稅函發(1991)1187號

  

  上海市稅務局  

  一九九一年十月三日

  

  國家稅務局關於訂貨會所簽合同印花稅繳納地點問題的通知

  

  國稅函發(1991)1187號

  

主送:略

  近年來,一些地區陸續反映,由於多方面的原因,對全國性訂貨會簽訂的合同,稅務部門駐會徵收印花稅有諸多不便,困難較大。經多方面徵求意見和研究,為有利於印花各的徵收管理,對國內訂貨會上所簽合同的納稅地點,有如下規定:

  一、在全國性商品物資訂貨會(包括展銷會、交易會)

  上所簽合同應當繳納的印花稅,由納稅人回其所在地點即時辦理貼花完稅手續。對此類合同的貼花完稅情況,在地稅務機關要加強監督檢查,並相應建立必要的納稅管理辦法。

  二、對地方主辦,不涉及省際關係的訂貨會、展銷全所簽合同的印花納稅地點,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務局自行確定。

  

  國家稅務局    

  一九九一年八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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