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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稅務局

關於轉發國家稅務局《關於印花稅若干具體問題的規定的通知》

發佈時間:2018-06-15 16: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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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號:滬稅政二〔1988〕212號

發文單位:上海市稅務局

發文日期:1988-12-27
索引號:AE9101180-1988-003
主題分類: 政策文件

名稱: 關於轉發國家稅務局《關於印花稅若干具體問題的規定的通知》

狀態:部分有效

註釋:廢止、失效條款或內容:補充意見部分第二、三條。參見:《國家稅務總局上海市稅務局關於公佈稅務規範性文件清理結果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上海市稅務局公告2025年第1號)。《國家稅務總局上海市稅務局關於公佈2021年度稅務規範性文件清理結果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上海市稅務局公告2021年第4號)。

現將國家稅務局(88)國稅地字025號《關於印花稅具體問題的規定》轉發給你們,並作如下的補充規定:

  一、本市房管部門發給承租戶保存的《租用公房憑證》,是屬於承租戶與房管部門建立承租關係的憑證,不屬於雙方訂立的租房合同,可不貼印花。但對有些縣房管部門核發的租用公房憑證由租賃雙方簽字或蓋章的,應視作租房合同,按國家稅務局具體規定第三條辦理。

  二、對國家稅務局具體規定中第4條有關財産租賃合同和第15條以表代帳如何貼花問題,仍按我局稅政二處《關於印花稅若干問題解答的代電通知》有關解答意見辦理。

    三、對工商營業執照的貼花問題,經與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研究,一律印花稅票粘貼在工商營業執照的正面右下角。

  特此通知

  上海市稅務局    

  一九八八年十二月甘七日 

    附件:

  國家稅務局關於印花稅若干具體問題的規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印花稅暫行條例》及其施行細則的規定,結合各地反映的實際情況,現將印花稅的若干具體問題規定如下:

  1、對由受託方提供原材料的加工、定作合同,如何貼花?

  由受託方提供原材料的加工、定作合同,凡在合同中分別記載加工費金額與原材料金額的,應分別按“加工承攬合同”、“購銷合同”計稅,兩項稅額相加數,即為合同應貼花;合同中不劃分加工費金額與原材料金額的,應按全部金額,依照“加工承攬合同”計稅貼花。

  2、對商店、門市部的零星加工修理業務開具的修理單,是否貼印花。

  對商店、門市部的零星加工修理業務開具的修理單,不貼印花。

  3、房地産管理部門與個人訂立的租房合同,應否貼花?

  對房地産管理部門與個人訂立的租房合同,凡用於生活居住的、暫免貼花;用於生産經營的,應按規定貼花。

  4、有些技術合同、租賃合同等,在簽訂時不能計算金額的,如何貼花?

  有些合同在簽訂時無法確定計稅金額,如技術轉讓合同中的轉讓收入,是按銷售收入的一定比例收取或是按實現利潤分成的;財産租賃合同,只是規定了月(天)租金標準而卻無阻憑期限的。對這類合同,可在簽定時先按定額五元貼花,以後結算時再按實際金額計稅,補貼印花。

  5、對貨物運輸單、倉儲保管單、財産保險單、銀行借具單等單據,是否貼花?

  對貨物運輸單、倉儲保管單、財産保險單、銀行借款等,辦理一項業務既書立合同,只開立單據,只就合同貼花;凡不書立合同只開立單據以單據作為合同使用的,應按照規定貼花。

  6、運輸部門承運快件行李、包裹開具托運單據,是否貼花?

  對鐵路、公路、航運、水路承運快件行李、包裹開具的托運單據,暫免貼印花。

  7、不兌現或不按期兌現的合同,是否貼花?

  依照印花稅暫行條例規定,合同成立時即應貼花,履行完稅手續。因此,不論合同是否兌現或能否按期兌現,都一律按照規定貼花。

  8、一九八八年十月一日開徵印花以前簽訂的合同,十一月一日以後修改合同增加金額的,是否補貼印花?

  凡修改合同增加金額的,應就增加部分補貼印花。對印花稅開徵前簽訂的合同,開徵後修改合同金額的,亦應按增加金額補貼印花。

  9.某些合同履行後,實際結算金額與合同所載金額不一致的,應否補貼印花?

  依照印花稅暫行條例規定,納稅人應在合同簽訂時按合同所載金額計稅貼花。因此,對已履行並貼花的合同,發現實際結算金額與合同所載金額不一致的,一般不在補貼印花。

  10、企業租賃承包經營合同,是否貼花?

  企業與主管部門等簽訂的租賃承包經營合同,不屬於財産租賃合同,不應貼花。

  11、企業、工人出租門店、櫃檯等簽訂的合同,是否貼花?

  企業、個人出租門店、櫃檯等簽訂的合同,屬於財産合同應按照規定貼花。

  12、什麼是副本視同正本使用?

  納稅人的已繳納印花稅憑證的正本遺失或毀損,而以副本替代的,即為副本視同正本使用,應另貼印花。

  13、如何確定納稅人的自由流動資金?

  對納稅人的自由流動資金,應據其所適用的財務會計制度確定。適用國營企業財務會計制度的納稅人,其自由流動資金包括國家撥入的,企業稅後利潤補充的、其他單位投入以及集資入股形成的流動資金。

  適用其他財務會計制度的納稅人,其自由流動資金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稅務局按照上述原則具體規定。

  14、設置在其他部門、車間的明細分類帳,如何貼花?

  對採用一級核算形式的,只就財會部門設置的帳簿貼花;採用分級核算形式的,除財會部門的帳簿應貼花外,財會部門設置在其他部門和車間的明細分類帳,亦應按規定貼花。

  車間、門市部、倉庫設置的不屬於會計核算範圍或雖屬會計核算範圍,但不記載金額的登記簿、統計簿、臺帳等,不貼印花。

  15、對會計核算採用以表代帳的,應如何貼花?

  以日常用單頁表式記載資金活動情況,以表代帳的,在未形成帳薄(冊)前,暫不貼花,待裝訂成冊時,按冊貼花。

  16、對記載資金的帳薄,啟用新帳未增加資金的,是否按定額貼花?

  凡是記載資金的帳薄,啟用新帳時,資金未增加的,不再按件定額貼花。

  17、對有些經營收入的事業單位使用的帳簿,應如何貼花?

  對有經營收入的事業單位,凡屬由國家財政部門撥付事業經費,實行差額預算管理的單位,其記載經營業務的帳簿,按期賬簿定額貼花,不記載經營業務的賬簿不貼花;凡屬經費來源實行自收自支的單位,其營業帳簿,應對記載資金的帳簿和其他帳簿分別按規定貼花。

  18、跨地區經營的分支機構,其營業帳簿應如何貼花?

  跨地區經營的分支機構使用的營業帳簿,應由各分支機構在其所在地繳納印花稅。對上級單位核撥資金的分支機構,其記載資金的帳簿按核撥的帳面資金數額計稅貼花,其他帳簿按定額貼花。對上級單位不核撥資金的分支機構,只就其他帳簿按定額貼花。為避免對同一資金重復計稅貼花,上級單位記載資金的帳簿,應按扣除撥給下屬機構資金數額後的其餘部分計稅貼花。

  19、對企業兼併的併入資金是否補貼印花?

  經企業主管部門批准的國營、集體企業兼併,對併入單位的資産,凡已按資金總額貼花的,接受單位對併入的資金不再補貼印花。

  20、對微利、虧損企業,可否減免稅? (被國稅函[2007]629號廢止)

  對微利、虧損企業,不能減免印花稅。但是,對微利、虧損企業記載資金的帳簿,第一次貼花數額較大,難以承擔的,經當地稅務機關批准,可允許在三年內分次貼足印花。

  21、對營業帳簿,應在什麼位置上貼花?

  在營業帳簿上貼印花稅票,須在帳簿首頁右上角粘貼,不準粘貼在帳夾上。

  上海市稅務局    

  一九八八年十二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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