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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稅務總局

關於安利(中國)日用品有限公司徵收印花稅有關問題的通知

發佈時間:2006-09-19 15: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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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號:國稅函〔2006〕749號

發文單位:國家稅務總局

發文日期:2006-08-07
廢止日期:2022-07-01

狀態:全文廢止失效

註釋:全文廢止。參見:《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印花稅法>等有關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22年第14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地方稅務局:

  鋻於各地對安利(中國)日用品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安利公司”)徵收印花稅的政策執行不一致,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印花稅暫行條例》及其實施細則的規定,現對安利公司徵收印花稅的有關問題,明確如下:

  一、安利公司的生産基地(廣州總部)向其各地專賣店舖調撥産品的供貨環節,由於沒有發生購銷業務,不予徵收印花稅。

  二、對於安利公司的經銷商購進安利公司産品再向顧客銷售的銷售形式,由於經銷商向安利公司買斷産品再自行銷售給顧客,並直接對客戶開具發票,安利公司和經銷商之間形成了購銷關係。由安利公司與經銷商按照簽訂的購銷合同或者具有合同性質的憑證,在安利公司各專賣店舖及經銷商所在地計算繳納印花稅。

  三、經銷商、銷售代表為安利公司提供代理銷售服務,由於安利公司與經銷商及銷售代表之間只存在代理服務關係而不存在購銷關係,不按購銷合同徵收印花稅。

  四、各專賣店舖直接向顧客進行銷售,無須簽訂購銷合同,沒有發生印花稅應稅行為,不按照購銷金額或將交易單據視為購銷合同徵收印花稅。

  國家稅務總局   

  二○○六年八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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