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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稅務總局

關於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印花稅法》等有關事項的公告

發佈時間:2022-06-30 1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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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號: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22年第14號

發文單位:國家稅務總局

發文日期:2022-06-28

狀態:全文有效

  為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印花稅法》(以下簡稱印花稅法),貫徹中辦、國辦印發的《關於進一步深化稅收徵管改革的意見》,現就印花稅徵收管理和納稅服務有關事項及優化土地增值稅優惠事項辦理方式問題公告如下:

  一、印花稅徵收管理和納稅服務有關事項

  (一)納稅人應當根據書立印花稅應稅合同、産權轉移書據和營業賬簿情況,填寫《印花稅稅源明細表》(附件1),進行財産行為稅綜合申報。

  (二)應稅合同、産權轉移書據未列明金額,在後續實際結算時確定金額的,納稅人應當於書立應稅合同、産權轉移書據的首個納稅申報期申報應稅合同、産權轉移書據書立情況,在實際結算後下一個納稅申報期,以實際結算金額計算申報繳納印花稅。

  (三)印花稅按季、按年或者按次計徵。應稅合同、産權轉移書據印花稅可以按季或者按次申報繳納,應稅營業賬簿印花稅可以按年或者按次申報繳納,具體納稅期限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稅務局結合徵管實際確定。

  境外單位或者個人的應稅憑證印花稅可以按季、按年或者按次申報繳納,具體納稅期限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稅務局結合徵管實際確定。

  (四)納稅人為境外單位或者個人,在境內有代理人的,以其境內代理人為扣繳義務人。境外單位或者個人的境內代理人應當按規定扣繳印花稅,向境內代理人機構所在地(居住地)主管稅務機關申報解繳稅款。

  納稅人為境外單位或者個人,在境內沒有代理人的,納稅人應當自行申報繳納印花稅。境外單位或者個人可以向資産交付地、境內服務提供方或者接受方所在地(居住地)、書立應稅憑證境內書立人所在地(居住地)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繳納;涉及不動産産權轉移的,應當向不動産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繳納。

  (五)印花稅法實施後,納稅人享受印花稅優惠政策,繼續實行“自行判別、申報享受、有關資料留存備查”的辦理方式。納稅人對留存備查資料的真實性、完整性和合法性承擔法律責任。

  (六)稅務機關要優化印花稅納稅服務。加強培訓輔導,重點抓好基層稅務管理人員、一線窗口人員和12366話務人員的學習和培訓,分類做好納稅人宣傳輔導,促進納稅人規範印花稅應稅憑證管理。堅持問題導向,聚焦納稅人和基層稅務人員在稅法實施過程中反饋的意見建議,及時完善徵管系統和辦稅流程,不斷提升納稅人獲得感。

  二、優化土地增值稅優惠事項辦理方式

  (一)土地增值稅原備案類優惠政策,實行納稅人“自行判別、申報享受、有關資料留存備查”的辦理方式。納稅人在土地增值稅納稅申報時按規定填寫申報表相應減免稅欄次即可享受,相關政策規定的材料留存備查。納稅人對留存備查資料的真實性、完整性和合法性承擔法律責任。

  (二)稅務機關應當加強土地增值稅納稅輔導工作,暢通政策問題答覆渠道,為納稅人及時、準確辦理稅收優惠事項提供支援和幫助。

  本公告自2022年7月1日起施行。《全文廢止和部分條款廢止的印花稅文件目錄》(附件2)所列文件或條款同時廢止。

  特此公告。

  附件:1.印花稅稅源明細表

     2.全文廢止和部分條款廢止的印花稅文件目錄

  國家稅務總局

  2022年6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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