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揚州稅務進修學院,局內各單位:
現將《國務院辦公廳對〈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維護建設稅暫行條例〉第五條的解釋的復函》(國辦函〔2004〕23號)轉發給你們。根據國務院辦公廳對〈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維護建設稅暫行條例〉第五條解釋的精神,增值稅、消費稅、營業稅的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義務人同時也是城市維護建設稅的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義務人。請你們結合本地情況認真貫徹執行,進一步加強城市維護建設稅的徵收管理。
附:國務院辦公廳對〈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維護建設稅暫行條例〉第五條的解釋的復函
國家稅務總局
二○○四年三月三十一日
國務院辦公廳對〈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維護建設稅暫行條例〉第五條的解釋的復函
國辦函〔2004〕23號
國家稅務總局:
你局《關於明確增值稅、消費稅、營業稅扣繳義務人為城市維護建設稅扣繳義務人的請示》(國稅發[2004]14號)收悉。經國務院批准,現函覆如下:
《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維護建設稅暫行條例》第五條中的“徵收、管理”,包括城市維護建設稅的代扣代繳、代收代繳,一律比照增值稅、消費稅、營業稅的有關規定辦理。
國務院辦公廳
二○○四年二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