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維護建設稅法》已由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一次會議于2020年8月11日通過,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經國務院同意,現將城市維護建設稅計稅依據確定辦法等事項公告如下:
一、城市維護建設稅以納稅人依法實際繳納的增值稅、消費稅稅額(以下簡稱兩稅稅額)為計稅依據。
依法實際繳納的兩稅稅額,是指納稅人依照增值稅、消費稅相關法律法規和稅收政策規定計算的應當繳納的兩稅稅額(不含因進口貨物或境外單位和個人向境內銷售勞務、服務、無形資産繳納的兩稅稅額),加上增值稅免抵稅額,扣除直接減免的兩稅稅額和期末留抵退稅退還的增值稅稅額後的金額。
直接減免的兩稅稅額,是指依照增值稅、消費稅相關法律法規和稅收政策規定,直接減徵或免征的兩稅稅額,不包括實行先徵後返、先徵後退、即徵即退辦法退還的兩稅稅額。
二、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附加計徵依據與城市維護建設稅計稅依據一致,按本公告第一條規定執行。
三、本公告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
財政部 稅務總局
2021年8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