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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稅務總局

關於城市維護建設稅徵收管理有關事項的公告

發佈時間:2021-09-01 15: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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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號: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21年第26號

發文單位:國家稅務總局

發文日期:2021-08-31

狀態:全文有效

  為貫徹落實中辦、國辦印發的《關於進一步深化稅收徵管改革的意見》,進一步規範城市維護建設稅(以下簡稱城建稅)徵收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維護建設稅法》《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於城市維護建設稅計稅依據確定辦法等事項的公告》(2021年第28號)等相關規定,現就有關事項公告如下:

  一、城建稅以納稅人依法實際繳納的增值稅、消費稅(以下稱兩稅)稅額為計稅依據。

  依法實際繳納的增值稅稅額,是指納稅人依照增值稅相關法律法規和稅收政策規定計算應當繳納的增值稅稅額,加上增值稅免抵稅額,扣除直接減免的增值稅稅額和期末留抵退稅退還的增值稅稅額(以下簡稱留抵退稅額)後的金額。

  依法實際繳納的消費稅稅額,是指納稅人依照消費稅相關法律法規和稅收政策規定計算應當繳納的消費稅稅額,扣除直接減免的消費稅稅額後的金額。

  應當繳納的兩稅稅額,不含因進口貨物或境外單位和個人向境內銷售勞務、服務、無形資産繳納的兩稅稅額。

  納稅人自收到留抵退稅額之日起,應當在下一個納稅申報期從城建稅計稅依據中扣除。

  留抵退稅額僅允許在按照增值稅一般計稅方法確定的城建稅計稅依據中扣除。當期未扣除完的餘額,在以後納稅申報期按規定繼續扣除。

  二、對於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更正、查補此前按照一般計稅方法確定的城建稅計稅依據,允許扣除尚未扣除完的留抵退稅額。

  三、對增值稅免抵稅額徵收的城建稅,納稅人應在稅務機關核準免抵稅額的下一個納稅申報期內向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繳納。

  四、城建稅納稅人按所在地在市區、縣城、鎮和不在上述區域適用不同稅率。市區、縣城、鎮按照行政區劃確定。

  行政區劃變更的,自變更完成當月起適用新行政區劃對應的城建稅稅率,納稅人在變更完成當月的下一個納稅申報期按新稅率申報繳納。

  五、城建稅的納稅義務發生時間與兩稅的納稅義務發生時間一致,分別與兩稅同時繳納。同時繳納是指在繳納兩稅時,應當在兩稅同一繳納地點、同一繳納期限內,一併繳納對應的城建稅。

  採用委託代徵、代扣代繳、代收代繳、預繳、補繳等方式繳納兩稅的,應當同時繳納城建稅。

  前款所述代扣代繳,不含因境外單位和個人向境內銷售勞務、服務、無形資産代扣代繳增值稅情形。

  六、因納稅人多繳發生的兩稅退稅,同時退還已繳納的城建稅。

  兩稅實行先徵後返、先徵後退、即徵即退的,除另有規定外,不予退還隨兩稅附徵的城建稅。

  七、城建稅的徵收管理等事項,比照兩稅的有關規定辦理。

  八、本公告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廢止文件及條款清單》(附件)所列文件、條款同時廢止。

  特此公告。

  附件:廢止文件及條款清單

  國家稅務總局

  2021年8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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