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維護建設稅法》已由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一次會議于2020年8月11日通過,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為貫徹落實城市維護建設稅法,現將稅法施行後繼續執行的城市維護建設稅優惠政策公告如下:
1.對黃金交易所會員單位通過黃金交易所銷售且發生實物交割的標準黃金,免征城市維護建設稅。具體操作按照《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黃金稅收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02〕142號)有關規定執行。
2.對上海期貨交易所會員和客戶通過上海期貨交易所銷售且發生實物交割並已出庫的標準黃金,免征城市維護建設稅。具體操作按照《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黃金期貨交易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08〕5號)有關規定執行。
3.對國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設基金免征城市維護建設稅。具體操作按照《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免征國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設基金的城市維護建設稅和教育費附加的通知》(財稅〔2010〕44號)有關規定執行。
4.自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對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可以在50%的稅額幅度內減徵城市維護建設稅。具體操作按照《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於實施小微企業普惠性稅收減免政策的通知》(財稅〔2019〕13號)有關規定執行。
5.自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實施扶持自主就業退役士兵創業就業城市維護建設稅減免。具體操作按照《財政部 稅務總局 退役軍人部關於進一步扶持自主就業退役士兵創業就業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19〕21號)有關規定執行。
6.自2019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實施支援和促進重點群體創業就業城市維護建設稅減免。具體操作按照《財政部 稅務總局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 國務院扶貧辦關於進一步支援和促進重點群體創業就業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19〕22號)、《財政部 稅務總局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 國家鄉村振興局關於延長部分扶貧稅收優惠政策執行期限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 國家鄉村振興局公告2021年第18號)有關規定執行。
特此公告。
財政部 稅務總局
2021年8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