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融資租賃業務徵收營業稅問題的通知>(國稅函發〔1995〕656號)的規定,對經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批准的經營融資租賃業務的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開展的融資租賃業務,與經中國人民銀行批准的經營融資租賃業務的內資企業開展的融資租賃業務同樣對待,按照融資租賃徵收營業稅.因此,<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融資租賃業務徵收流轉稅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0〕514號)的有關規定,同樣適用於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批准經營融資租賃業務的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所從事的融資租賃業務.
狀態:全文廢止失效
註釋:全文失效廢止。參見:《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公佈全文和部分條款失效廢止的稅務規範性文件目錄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23年第8號)。
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融資租賃業務徵收營業稅問題的通知>(國稅函發〔1995〕656號)的規定,對經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批准的經營融資租賃業務的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開展的融資租賃業務,與經中國人民銀行批准的經營融資租賃業務的內資企業開展的融資租賃業務同樣對待,按照融資租賃徵收營業稅.因此,<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融資租賃業務徵收流轉稅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0〕514號)的有關規定,同樣適用於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批准經營融資租賃業務的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所從事的融資租賃業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