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外商投資企業收取的會員費稅務處理問題,我局曾以<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高爾夫球俱樂部稅收問題的批復>(國稅函發〔1994〕514號,以下簡稱批復)和<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外商投資企業收取會員費等如何計徵企業所得稅問題的通知>(國稅發〔1995〕146號)做出了規定.現就外商投資企業在籌辦期間取得的會員費收入稅收處理問題,明確如下:
外商投資企業在籌辦期間對其會員入會時一次性收取的會員費,資格保證金或其他類似收費,在計算徵收企業所得稅時,可以從企業開始營業之日起分5年平均計入各期收入計算納稅;有關計算徵收營業稅問題,仍按批復第一條的規定執行,即在企業取得上述款項時,計算繳納營業稅.
外商投資企業在籌辦期間對其會員入會時一次性收取的會員費,資格保證金或其他類似收費,在計算徵收企業所得稅時,可以從企業開始營業之日起分5年平均計入各期收入計算納稅;有關計算徵收營業稅問題,仍按批復第一條的規定執行,即在企業取得上述款項時,計算繳納營業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