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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稅務總局

關於從事房地産業務的外商投資企業若干稅務處理問題的通知

發佈時間:2006-06-13 15: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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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號:國稅發〔1999〕242號

發文單位:國家稅務總局

發文日期:1999-12-21
廢止日期:2023-05-26

狀態:全文廢止失效

註釋:全文失效廢止。參見:《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公佈全文和部分條款失效廢止的稅務規範性文件目錄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23年第8號)。條款失效,第一條“從事…計算繳納”“企業所得稅”和第二條失效。參見:《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公佈全文失效廢止 部分條款失效廢止的稅收規範性文件目錄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年第2號)

    為規範稅收管理,現就從事房地産業務的外商投資企業有關稅務處理問題,通知如下:
    一,從事房地産業務的外商投資企業與境外企業簽訂房地産代銷,包銷合同或協議,委託境外企業在境外銷售其位於我國境內房地産的,應按境外企業向購房人銷售的價格,作為外商投資企業房地産銷售收入,計算繳納營業稅和企業所得稅(此部分失效).
    二,上述外商投資企業向境外代銷,包銷企業支付的各項佣金,差價,手續費,提成費等勞務費用,應提供完整,有效的憑證資料,經主管稅務機關審核確認後,方可作為外商投資企業的費用列支.但實際列支的數額,不得超過房地産銷售收入的10%. (此條失效)
    本通知自2000年1月1日起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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