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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轉發《財政部 海關總署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第三屆亞洲沙灘運動會稅收政策的通知》的通知

發佈時間:2011-04-07 13: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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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號:滬財稅〔2011〕29號

發文單位:上海市財政局 上海市國家稅務局 上海市地方稅務局

發文日期:2011-03-21
索引號:AE9100010-2011-053
主題分類: 政策文件

名稱: 關於轉發《財政部 海關總署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第三屆亞洲沙灘運動會稅收政策的通知》的通知

狀態:全文有效

各區縣財政局、稅務局,市財政監督局,市稅務局各直屬分局:
  現將《財政部 海關總署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第三屆亞洲沙灘運動會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11〕11號)轉發給你們,請按照執行。

 

上海市財政局
上海市國家稅務局
上海市地方稅務局
二O一一年三月二十一日


關於第三屆亞洲沙灘運動會稅收政策的通知


財稅[2011]11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新疆生産建設兵團財務局,海關總署廣東分署、各直屬海關:

  經國務院批准,現就2012年海陽第三屆亞洲沙灘運動會(以下簡稱亞沙會)的有關稅收政策問題通知如下:

  一、關於亞沙會組織委員會(以下簡稱組委會)的稅收政策

  1.對組委會取得的電視轉播權銷售收入及來源於電視、因特網等媒體的收入,免征應繳納的營業稅。

  2.對組委會取得的國內外贊助收入、宣傳推廣費收入、轉讓無形資産(如標誌)特許收入、銷售門票收入及所發收費卡收入,免征應繳納的營業稅。

  3.對組委會取得的與國家郵政局合作發行紀念郵票收入、與中國人民銀行合作發行紀念幣收入,免征應繳納的營業稅。

  4.對組委會按亞奧理事會核定價格收取的運動員食宿費及提供有關服務取得的收入,免征應繳納的營業稅。

  5.對組委會賽後出讓資産取得的收入,免征應繳納的營業稅。

  6.對組委會使用的營業賬簿和簽訂的各類合同等應稅憑證,免征組委會應繳納的印花稅。

  7.對組委會免征應繳納的車船稅。

  二、關於亞沙會參與者的稅收政策

  1.對參賽運動員參加亞沙會比賽獲得的獎金和其他獎賞收入,按現行稅收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徵免應繳納的個人所得稅。

  2.對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其他組織以及個人通過公益性社會團體或者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門捐贈亞沙會的資金、物資支出,在計算企業和個人應納稅所得額時按現行稅收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予以稅前扣除。

  3.對財産所有人將財産(物品)捐贈給組委會所書立的産權轉移書據免征應繳納的印花稅。

  三、關於亞沙會的進口稅收政策

  對組委會為舉辦亞沙會進口的亞奧理事會或國際單項體育組織指定的,國內不能生産或性能不能滿足需要的直接用於亞沙會比賽的消耗品,免征關稅、進口環節增值稅和消費稅。享受免稅政策的進口比賽用消耗品的範圍、數量清單,由組委會匯總後報財政部商有關部門審核確定。

  四、上述稅收政策自文件印發之日起執行。各地財政、稅務及海關等管理部門要密切關注稅收政策的執行情況,對發現的問題及時逐級向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和海關總署反映。

 

          財政部

 海關總署

 國家稅務總局

            二0一一年一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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