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站熱詞:
上海城市精神: 海納百川 追求卓越 開明睿智 大氣謙和

國家稅務總局 中國人民銀行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中國人民銀行 財政部關於跨省合資鐵路企業跨地區稅收分享入庫有關問題的通知

發佈時間:2013-01-06 16:31
字號:[ ] [ ] [ ]
列印本頁
文號:國稅發〔2012〕116號

發文單位:國家稅務總局 中國人民銀行 財政部

發文日期:2012-12-13

狀態:全文有效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財政廳(局),中國人民銀行上海總部,各分行、營業管理部、省會(首府)城市中心支行,深圳、大連、青島、廈門、寧波市中心支行:

  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中國人民銀行關於調整鐵路運輸企業稅收收入劃分辦法的通知》(財預[2012]383號)的規定,從2012年1月1日起,調整鐵路運輸企業稅收收入劃分辦法。為做好跨省合資鐵路稅收分享入庫工作,保證分享稅收在各地及時足額入庫,現將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關於分享稅收的徵收繳庫

  (一)分享方式。跨省(自治區、直轄市,下同)合資鐵路企業繳納的營業稅和企業所得稅稅款(欠稅、查補稅款和罰款,下同),應按中央財政核定的分配比例在相關省進行分配,由相關省負責繳庫的主管稅務機關分別辦理徵繳。分配的稅款如超過限繳期限繳納,相關省的主管稅務機關需加收滯納金。

  (二)徵繳職責。跨省合資鐵路企業屬於非註冊地的營業稅由非註冊地地方稅務局負責辦理徵繳,企業所得稅由國家稅務局或地方稅務局負責辦理徵繳(註冊地企業所得稅由國家稅務局徵繳的,則非註冊地企業所得稅也由國家稅務局徵繳;註冊地企業所得稅由地方稅務局徵繳的,則非註冊地企業所得稅也由地方稅務局徵繳)。跨省合資鐵路企業在非註冊地辦理營業稅、企業所得稅徵繳的主管稅務機關(以下簡稱非註冊地主管稅務機關)由該省的省國家稅務局或省地方稅務局確定;跨省合資鐵路企業在非註冊地某一稅種的主管稅務機關在該省應當唯一。

  (三)繳庫流程。跨省合資鐵路企業在計算完應繳納的營業稅和企業所得稅後,根據註冊地主管稅務機關按分配比例計算確定的註冊地和非註冊地應繳庫金額,分別就地辦理繳庫。需向註冊地國庫繳納的稅款,由跨省合資鐵路企業直接在註冊地,向註冊地主管稅務機關對應的國庫繳納;需向非註冊地國庫繳納的稅款,由跨省合資鐵路企業以匯款方式匯入非註冊地主管稅務機關對應國庫的“待繳庫稅款”專戶。匯款憑證“收款人全稱”欄填寫收款國庫名稱,“匯款人全稱”欄填寫匯款人名稱,“匯款用途”欄內註明“××(納稅人)繳納××(稅務機關)稅款”的字樣。

  國庫收到待繳庫稅款後,在當日或次日向非註冊地主管稅務機關發送加蓋國庫業務轉訖章的收賬回單。非註冊地主管稅務機關應在收到收賬回單的當日或次日,根據納稅申報表、稅務處理決定書等稅收應徵憑證,分稅種、分納稅人填開稅收繳款書(以下簡稱:繳款書),將稅款解繳入庫。國庫對收到的繳款書審核無誤後,在繳款書回執聯上加蓋業務轉訖印章,在收據聯上加蓋國庫業務專用章,連同報查聯轉非註冊地主管稅務機關,其餘聯次作記賬憑證。非註冊地主管稅務機關收到國庫轉回的繳款書收據聯後及時交註冊地主管稅務機關,以便註冊地主管稅務機關掌握納稅人在非註冊地稅收分享入庫情況,註冊地主管稅務機關並應及時將繳款書收據聯轉交給納稅人作完稅憑證。

  (四)科目使用和預算級次。開具繳款書繳納營業稅時,繳款書預算科目填列“101030102跨省合資鐵路營業稅”,預算級次填列“地方級”;繳納企業所得稅時,預算科目填列“101043317跨省合資鐵路企業所得稅”,預算級次填列“中央60%,地方40%”。營業稅涉及的滯納金和罰款收入,填列“1010320營業稅稅款滯納金、罰款收入”,預算級次填列“地方級”;企業所得稅涉及的滯納金和罰款收入,按企業登記註冊類型填列1010450項“企業所得稅稅款滯納金、罰款、加收利息收入”下的有關目級科目名稱及代碼,預算級次填列“中央60%,地方40%”。收款國庫填列與稅務機關相對應的國庫。

  非註冊地主管稅務機關及對應國庫在辦理跨省分享稅收徵繳、入庫以及對賬等有關事項時,應嚴格按照《中國人民銀行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印發〈待繳庫稅款收繳管理辦法〉的通知》(銀發[2005]387號)執行,確保稅收資金安全。

  二、關於分享稅收的退庫

  按規定由稅務部門負責審批辦理的應退還跨省合資鐵路企業的稅款,由跨省合資鐵路企業註冊地主管稅務機關審批總退稅金額,並將審批決定和企業退稅申請書、完稅憑證等有關退稅材料複印件及時轉交非註冊地主管稅務機關,按照繳納稅款時的分配比例由註冊地、非註冊地主管稅務機關分別根據註冊地審批的退稅總金額審核當地應退稅金額並辦理退庫。註冊地、非註冊地主管稅務機關分別開具收入退還書,後附退庫申請書及有關文件依據,提交當地對應的國庫,原則上應向國庫提供原完稅憑證複印件。註冊地國庫經審核無誤後,將退稅款項直接匯給跨省合資鐵路企業賬戶,並向註冊地主管稅務機關反饋收入退還書相應聯次;非註冊地國庫經審核無誤後,將退稅款項通過中國現代化支付系統匯入跨省合資鐵路企業賬戶,並向非註冊地主管稅務機關反饋收入退還書相應聯次。非註冊地主管稅務機關收到非註冊地國庫反饋的收入退還書相應聯次後,及時將收入退還書第四聯轉交註冊地主管稅務機關。註冊地主管稅務機關負責把各地開具的收入退還書第四聯統一交跨省合資鐵路企業。

  三、關於非註冊地主管稅務機關對分享稅收的知情權

  (一)跨省合資鐵路企業向註冊地主管稅務機關辦理稅務登記後,註冊地主管稅務機關應將稅務登記代碼、企業名稱、開戶銀行、分享稅收的納稅期限、申報和繳納期限等稅務登記有關資料副本轉交非註冊地主管稅務機關。

  (二)跨省合資鐵路企業向註冊地主管稅務機關辦理分享稅收納稅申報的同時,應將納稅申報表及其他申報資料的副本抄送非註冊地主管稅務機關。  

  (三)註冊地主管稅務機關對跨省合資鐵路企業稅收進行稅務檢查時,凡涉及查補(退)稅款和罰款的,註冊地主管稅務機關應將稅務處理(處罰)決定書副本及時轉交非註冊地主管稅務機關。

  (四)審計和財政等外部門對跨省合資鐵路企業稅收進行審計檢查時,凡涉及查補(退)稅款和罰款的,註冊地主管稅務機關應將審計、財政處理決定書副本及時轉交非註冊地主管稅務機關。

  (五)非註冊地主管稅務機關需了解跨省合資鐵路企業分享稅收有關情況時,註冊地主管稅務機關應及時告知。

  四、關於稅收會統核算

  註冊地主管稅務機關和非註冊地主管稅務機關應按照規定的各地稅款分配比例和分享稅收,根據相應的原始憑證,分別核算各自的稅款應徵、入庫、欠繳和退稅等情況。跨省合資鐵路企業的重點稅源監控工作由註冊地主管稅務機關負責。

  本通知自2013年1月1日起執行。

 

  國家稅務總局 中國人民銀行 財政部

  2012年12月13日

【返回頂部】【列印本頁】【關閉本頁】

主辦單位:國家稅務總局上海市稅務局

地址:上海市肇嘉浜路800號 電話:021-12366

網站標識碼:bm29090019 滬ICP備19025643號-1 滬公網安備 31010402005587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