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站熱詞:
上海城市精神: 海納百川 追求卓越 開明睿智 大氣謙和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關於對小微企業免征有關政府性基金的通知

發佈時間:2014-12-31 09:22
字號:[ ] [ ] [ ]
列印本頁
文號:財稅〔2014〕122號

發文單位: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發文日期:2014-12-23

狀態:部分有效

註釋:部分失效,涉及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費附加、殘疾人就保障金的減免標準。參見:《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擴大有關政府性基金免征範圍的通知》(財稅〔2016〕12號)、《財政部關於取消、調整部分政府性基金有關政策的通知》(財稅〔2017〕18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人民政府,中宣部、教育部、水利部、中國殘聯:

  為進一步加大對小微企業的扶持力度,經國務院批准,現將免征小微企業有關政府性基金問題通知如下:

  一、自2015年1月1日起至2017年12月31日,對按月納稅的月銷售額或營業額不超過3萬元(含3萬元),以及按季納稅的季度銷售額或營業額不超過9萬元(含9萬元)的繳納義務人,免征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水利建設基金、文化事業建設費。

  二、自工商登記註冊之日起3年內,對安排殘疾人就業未達到規定比例、在職職工總數20人以下(含20人)的小微企業,免征殘疾人就業保障金。

  三、免征上述政府性基金後,有關部門依法履行職能和事業發展所需經費,由同級財政預算予以統籌安排。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2014年12月23日

【返回頂部】【列印本頁】【關閉本頁】

主辦單位:國家稅務總局上海市稅務局

地址:上海市肇嘉浜路800號 電話:021-12366

網站標識碼:bm29090019 滬ICP備19025643號 滬公網安備 31010402005587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