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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關於推廣中關村國家自主創新示範區稅收試點政策有關問題的通知

發佈時間:2015-07-10 11: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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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號:財稅〔2015〕62號

發文單位: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發文日期:2015-06-09

狀態:全文有效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新疆生産建設兵團財務局:

  根據國務院決定,中關村國家自主創新示範區有關稅收試點政策推廣至國家自主創新示範區、合蕪蚌自主創新綜合試驗區和綿陽科技城(以下統稱示範地區)實施。現就有關稅收政策問題明確如下:

  一、關於股權獎勵個人所得稅政策

  1.對示範地區內的高新技術企業轉化科技成果,給予本企業相關技術人員的股權獎勵,技術人員一次繳納稅款有困難的,經主管稅務機關審核,可分期繳納個人所得稅,但最長不得超過5年。

  2.本通知所稱股權獎勵,是指企業無償授予相關技術人員一定份額的股權或一定數量的股份。股權獎勵的計稅價格參照獲得股權時的公平市場價格確定。

  3.本通知所稱相關技術人員,具體範圍依照《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科技部關於中關村國家自主創新示範區有關股權獎勵個人所得稅試點政策的通知》(財稅〔2014〕63號)的相關規定執行。

  4.技術人員轉讓獎勵的股權(含獎勵股權孳生的送、轉股)並取得現金收入的,該現金收入應優先用於繳納尚未繳清的稅款。

  5.技術人員在轉讓獎勵的股權之前企業依法宣告破産,技術人員進行相關權益處置後沒有取得收益或資産,或取得的收益和資産不足以繳納其取得股權尚未繳納的應納稅款的,經主管稅務機關審核,尚未繳納的個人所得稅可不予追徵。

  二、關於有限合夥制創業投資企業法人合夥人企業所得稅政策

  1.註冊在示範地區的有限合夥制創業投資企業採取股權投資方式投資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術企業2年(24個月)以上的,該有限合夥制創業投資企業的法人合夥人可按照其對未上市中小高新技術企業投資額的70%抵扣該法人合夥人從該有限合夥制創業投資企業分得的應納稅所得額,當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後納稅年度結轉抵扣。

  2.有限合夥制創業投資企業的法人合夥人對未上市中小高新技術企業的投資額,按照有限合夥制創業投資企業對中小高新技術企業的投資額和合夥協議約定的法人合夥人佔有限合夥制創業投資企業的出資比例計算確定。

  三、關於技術轉讓所得企業所得稅政策

  1.註冊在示範地區的居民企業在一個納稅年度內,轉讓技術的所有權或5年以上(含5年)許可使用權取得的所得不超過500萬元的部分,免征企業所得稅;超過500萬元的部分,減半徵收企業所得稅。

  2.本通知所稱技術,包括專利(含國防專利)、電腦軟體著作權、積體電路布圖設計專有權、植物新品種權、生物醫藥新品種,以及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確定的其他技術。其中,專利是指法律授予獨佔權的發明、實用新型以及非簡單改變産品圖案和形狀的外觀設計。

  四、關於企業轉增股本個人所得稅政策

  1.示範地區內中小高新技術企業,以未分配利潤、盈餘公積、資本公積向個人股東轉增股本時,個人股東應按照“利息、股息、紅利所得”項目,適用20%稅率徵收個人所得稅。個人股東一次繳納個人所得稅確有困難的,經主管稅務機關審核,可分期繳納,但最長不得超過5年。

  2.股東轉讓股權並取得現金收入的,該現金收入應優先用於繳納尚未繳清的稅款。

  3.在股東轉讓該部分股權之前,企業依法宣告破産,股東進行相關權益處置後沒有取得收益或收益小于初始投資額的,經主管稅務機關審核,尚未繳納的個人所得稅可不予追徵。

  4.本通知所稱中小高新技術企業,是指註冊在示範地區內實行查賬徵收的、經認定取得高新技術企業資格,且年銷售額和資産總額均不超過2億元、從業人數不超過500人的企業。

  5.上市中小高新技術企業或在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掛牌的中小高新技術企業向個人股東轉增股本,股東應納的個人所得稅,繼續按照現行有關股息紅利差別化個人所得稅政策執行,不適用本通知規定的分期納稅政策。

  五、本通知自2015年1月1日起執行。實施範圍包括中關村等所有國家自主創新示範區、合蕪蚌自主創新綜合試驗區和綿陽科技城。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2015年6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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