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將促進殘疾人就業稅收優惠政策相關問題公告如下:
一、以勞務派遣形式就業的殘疾人,屬於勞務派遣單位的職工。勞務派遣單位可按照《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促進殘疾人就業稅收優惠政策的通知》(財稅〔2007〕92號,以下簡稱《通知》)規定,享受相關稅收優惠政策。
二、安置殘疾人的機關事業單位以及由機關事業單位改制後的企業,為殘疾人繳納的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屬於《通知》第五條第(三)款規定的“基本養老保險”範疇,可按規定享受相關稅收優惠政策。
本公告自2015年9月1日起施行。此前未處理的事項,按照本公告規定執行。
特此公告。
國家稅務總局
2015年7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