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國務院深化行政審批制度改革要求,現將稅務行政許可事項予以公告。
各級稅務機關應當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的相關規定實施稅務行政許可,認真落實《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進一步深化稅務行政審批制度改革工作的意見》(稅總發〔2015〕102號),深入推進簡政放權、放管結合、優化服務,不斷提高稅收管理和服務效能。
特此公告。
附件:稅務行政許可事項目錄
國家稅務總局
2015年12月1日
狀態:全文廢止失效
註釋:廢止。參見:《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全面實行稅務行政許可事項清單管理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22年第19號)。
根據國務院深化行政審批制度改革要求,現將稅務行政許可事項予以公告。
各級稅務機關應當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的相關規定實施稅務行政許可,認真落實《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進一步深化稅務行政審批制度改革工作的意見》(稅總發〔2015〕102號),深入推進簡政放權、放管結合、優化服務,不斷提高稅收管理和服務效能。
特此公告。
附件:稅務行政許可事項目錄
國家稅務總局
2015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