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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關於營改增後契稅 房産稅 土地增值稅 個人所得稅計稅依據問題的通知

發佈時間:2016-04-27 14: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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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號:財稅〔2016〕43號

發文單位: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發文日期:2016-04-25

狀態:全文有效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地方稅務局,西藏、寧夏、青海省(自治區)國家稅務局,新疆生産建設兵團財務局:

  經研究,現將營業稅改徵增值稅後契稅、房産稅、土地增值稅、個人所得稅計稅依據有關問題明確如下:

  一、計徵契稅的成交價格不含增值稅。

  二、房産出租的,計徵房産稅的租金收入不含增值稅。

  三、土地增值稅納稅人轉讓房地産取得的收入為不含增值稅收入。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增值稅暫行條例》等規定的土地增值稅扣除項目涉及的增值稅進項稅額,允許在銷項稅額中計算抵扣的,不計入扣除項目,不允許在銷項稅額中計算抵扣的,可以計入扣除項目。

  四、個人轉讓房屋的個人所得稅應稅收入不含增值稅,其取得房屋時所支付價款中包含的增值稅計入財産原值,計算轉讓所得時可扣除的稅費不包括本次轉讓繳納的增值稅。

  個人出租房屋的個人所得稅應稅收入不含增值稅,計算房屋出租所得可扣除的稅費不包括本次出租繳納的增值稅。個人轉租房屋的,其向房屋出租方支付的租金及增值稅額,在計算轉租所得時予以扣除。

  五、免征增值稅的,確定計稅依據時,成交價格、租金收入、轉讓房地産取得的收入不扣減增值稅額。

  六、在計徵上述稅種時,稅務機關核定的計稅價格或收入不含增值稅。

  本通知自2016年5月1日起執行。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2016年4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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