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新疆生産兵團財務局: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的有關規定,現就證券期貨領域有關行政和解金稅收政策問題明確如下:
一、行政相對人交納的行政和解金,不得在所得稅稅前扣除。
二、中國證券投資者保護基金公司(簡稱投保基金公司)代收備付的行政和解金不屬於投保基金公司的收入,不徵收企業所得稅。
投保基金公司取得行政和解金時應使用財政票據。
三、對企業投資者從投保基金公司取得的行政和解金,應計入企業當期收入,依法徵收企業所得稅;對個人投資者從投保基金公司取得的行政和解金,暫免征收個人所得稅。
四、本通知自2016年1月1日起執行。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2016年9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