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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關於行政和解金有關稅收政策問題的通知

發佈時間:2016-11-14 09: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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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號:財稅〔2016〕100號

發文單位: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發文日期:2016-09-18

狀態:全文有效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新疆生産兵團財務局: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的有關規定,現就證券期貨領域有關行政和解金稅收政策問題明確如下:

  一、行政相對人交納的行政和解金,不得在所得稅稅前扣除。

  二、中國證券投資者保護基金公司(簡稱投保基金公司)代收備付的行政和解金不屬於投保基金公司的收入,不徵收企業所得稅。

  投保基金公司取得行政和解金時應使用財政票據。

  三、對企業投資者從投保基金公司取得的行政和解金,應計入企業當期收入,依法徵收企業所得稅;對個人投資者從投保基金公司取得的行政和解金,暫免征收個人所得稅。

  四、本通知自2016年1月1日起執行。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2016年9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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