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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關於落實降低企業杠桿率稅收支援政策的通知

發佈時間:2016-12-08 08: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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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號:財稅〔2016〕125號

發文單位: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發文日期:2016-11-22

狀態:全文有效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新疆生産建設兵團財務局:

  按照黨中央、國務院決策部署,根據《國務院關於積極穩妥降低企業杠桿率的意見》(國發〔2016〕54號,以下簡稱《意見》)有關精神,現就落實降低企業杠桿率稅收政策工作通知如下:

  一、充分認識貫徹落實降杠桿稅收支援政策的重要意義

  近年來,我國企業杠桿率高企,債務規模增長過快,企業債務負擔不斷加重。黨中央、國務院從戰略高度對降低企業杠桿率工作作出決策部署,把去杠桿列為供給側結構性改革“三去一降一補”的五大任務之一。《意見》將“落實和完善降杠桿財稅支援政策”作為重要任務。各級財稅部門要充分認識積極穩妥降低企業杠桿率的重要性,堅決貫徹執行中央決策部署,嚴格按照《意見》要求認真落實好有關稅收政策,充分發揮稅收職能作用,切實減輕企業負擔、降低企業成本,為企業降杠桿創造良好的外部環境。

  二、落實好降杠桿相關稅收支援政策

  (一)企業符合稅法規定條件的股權(資産)收購、合併、債務重組等重組行為,可按稅法規定享受企業所得稅遞延納稅優惠政策。

  (二)企業以非貨幣性資産投資,可按規定享受5年內分期繳納企業所得稅政策。

  (三)企業破産、登出,清算企業所得稅時,可按規定在稅前扣除有關清算費用及職工工資、社會保險費用、法定補償金。

  (四)企業符合稅法規定條件的債權損失可按規定在計算企業所得稅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五)金融企業按照規定提取的貸款損失準備金,符合稅法規定的,可以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

  (六)在企業重組過程中,企業通過合併、分立、出售、置換等方式,將全部或者部分實物資産以及與其相關聯的債權、負債和勞動力,一併轉讓給其他單位和個人,其中涉及的貨物、不動産、土地使用權轉讓行為,符合規定的,不徵收增值稅。

  (七)企業重組改制涉及的土地增值稅、契稅、印花稅,符合規定的,可享受相關優惠政策。

  (八)符合信貸資産證券化政策條件的納稅人,可享受相關優惠政策。

  三、工作要求

  降杠桿相關稅收政策涵蓋交易多個環節,涉及面廣,政策內容多。各級財稅部門要高度重視,進一步加強學習培訓,熟悉、掌握政策內容;要加強對納稅人的宣傳輔導,跟蹤稅收政策執行情況和實施效應,加強調研反饋,及時了解執行中遇到的問題,研究提出調整和完善稅收政策的建議。

  特此通知。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2016年11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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