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站熱詞:
上海城市精神: 海納百川 追求卓越 開明睿智 大氣謙和

國家稅務總局

關於簡化稅務行政許可事項辦理程式的公告

發佈時間:2017-06-07 15:34
字號:[ ] [ ] [ ]
列印本頁
文號: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7年第21號

發文單位:國家稅務總局

發文日期:2017-05-23
廢止日期:2022-11-01

狀態:全文廢止失效

註釋:廢止。參見:《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全面實行稅務行政許可事項清單管理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22年第19號)。修改附件1,並重新發佈附件2。參見:《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廢止和修改部分稅收規範性文件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67號)。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修改部分稅收規範性文件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31號)對本文進行了修改。

  為推進稅務行政許可標準化建設,提高辦稅便利化程度,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及其實施細則等法律法規規定,以及國務院深化行政審批制度改革要求,參照《行政許可標準化指引(2016版)》,稅務總局決定對稅務行政許可事項辦理程式進行簡並優化,並將《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稅務行政許可若干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11號)所附的稅務行政許可文書樣式和稅務行政許可項目分項表更新。現將有關事項公告如下:

  一、簡化受理文書

  對能夠當即辦理的稅務行政許可事項,直接出具和送達《准予稅務行政許可決定書》,不再出具《稅務行政許可受理通知書》。各省稅務局確定本省稅務行政許可事項即辦範圍。網上受理稅務行政許可申請的,通過電子回執單等方式予以確認。

  二、提供代辦轉報服務

  稅務行政許可實施機關與申請人不在同一縣(市、區、旗)的,申請人可在規定的申請期限內,選擇由其主管稅務機關代為轉報申請材料。主管稅務機關在核對申請材料後向申請人出具材料接收清單,並向稅務行政許可實施機關轉報。代辦轉報一般應當在5個工作日內完成。有條件的稅務機關可以通過資訊化手段實現申請資料網上傳遞。稅務行政許可實施機關收到轉報材料後,對符合受理條件的,出具並及時送達《稅務行政許可受理通知書》。稅務機關對代辦轉報事項應當做好臺賬登記。代辦轉報不得收取任何費用。

  三、簡化申請材料

  稅務行政許可申請材料為稅務行政許可實施機關發放的證照或批准文書,或者相關證照、批准文書資訊能夠通過政府資訊共用獲取的,申請人只需提供上述材料的名稱、文號、編碼等資訊供查詢驗證,不再提交材料原件或複印件。取消經辦人、代理人身份證件複印件報送要求,改為當場查驗證件原件。網上申請的,提供經辦人、代理人身份證件原件電子照片或掃描件。各省稅務局可以結合推行實名辦稅情況,進一步簡化辦稅人員身份證件查驗程式。

  四、實現諮詢服務可預約

  稅務行政許可實施機關通過官方網站、電子郵箱或移動辦稅平臺等諮詢服務預約渠道,對稅務行政許可事項相關問題的諮詢實現24小時可預約。稅務機關受理預約事項後,與納稅人協商約定在適當的工作時間提供諮詢服務。

  五、完善文書送達方式

  稅務行政許可實施機關與申請人不在同一縣(市、區、旗),或者直接送達稅務行政許可文書存在其他困難情形的,稅務行政許可實施機關可以委託申請人主管稅務機關代為送達,也可以根據申請人書面要求,按照申請人在《稅務行政許可申請表》上填寫的地址,在文書出具之日起2個工作日內向申請人郵寄送達。郵寄送達的,以掛號函件回執上註明的收件日期為送達日期,並視為已送達。稅務機關應當保留郵寄單據並做好臺賬登記。郵寄送達不得收取任何費用。鼓勵有條件的稅務機關提供網上出具稅務行政許可電子文書服務,方便申請人自行下載列印。

  本公告自2017年7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附件:1.稅務行政許可文書樣式

     2.稅務行政許可項目分項表

  國家稅務總局

  2017年5月23日

  

【返回頂部】【列印本頁】【關閉本頁】

主辦單位:國家稅務總局上海市稅務局

地址:上海市肇嘉浜路800號 電話:021-12366

網站標識碼:bm29090019 滬ICP備19025643號 滬公網安備 31010402005587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