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了進一步規範本市稅務機關行政處罰裁量權的行使,維護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及其他稅務行政相對人的合法權益,國家稅務總局上海市稅務局制定了《上海市稅務行政處罰裁量基準適用辦法》,現予以發佈。
特此公告。
附件: 上海市稅務行政處罰裁量基準
國家稅務總局上海市稅務局
2018年6月15日
上海市稅務行政處罰裁量基準適用辦法
第一條 為了規範本市稅務機關正確行使行政處罰裁量權,維護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及其他稅務行政相對人(以下統稱“稅務行政相對人”)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及其實施細則、《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稅務登記管理辦法》(國家稅務總局令第7號公佈,國家稅務總局令第36號和第44號修正)《上海市人民政府關於本市建立行政處罰裁量基準制度的指導意見》(滬府發〔2013〕32號)以及《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發佈<稅務行政處罰裁量權行使規則>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78號)等法律、法規、規章和規範性文件的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市各級稅務機關行使行政處罰裁量權,適用本辦法。
法律、法規和規章對於行政處罰裁量權的行使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條 行使稅務行政處罰裁量權實行裁量基準制度。上海市稅務局對法律、法規、規章中稅務行政處罰裁量權的內容進行梳理,制定《上海市稅務行政處罰裁量基準》(以下簡稱
《裁量基準》),根據法律、法規、規章的變化和行政執法實際,對《裁量基準》適時進行評估、修訂。
第四條 行使稅務行政處罰裁量權應當綜合考慮事實、性質、情節、社會危害程度等相關因素,所採取的措施和手段應當必要、適當。
第五條 行使稅務行政處罰裁量權應當平等對待稅務行政相對人,除法律依據和客觀情況變化以外,在事實、性質、情節及社會危害程度等因素基本相同或者相似的情況下,給予基本相同的處理。
第六條 對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稅收違法行為,應當依法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一)主動消除或者減輕違法行為危害後果的;
(二)受他人脅迫有違法行為的;
(三)配合稅務機關查處違法行為有立功表現的;
(四)其他依法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行政處罰的。
違法行為輕微並及時糾正,沒有造成危害後果的,不予行政處罰。
第七條 違反稅收法律、行政法規應當給予行政處罰的行為,在五年內未被發現的,不再給予行政處罰。
第八條 對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稅收違法行為,應當依法從重處罰:
(一)涉案金額巨大,造成嚴重不良社會影響的;
(二)違法情節惡劣,造成嚴重後果的;
(三)經稅務機關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或者繼續實施的;
(四)多次實施稅收違法行為的;
(五)轉移、隱匿或者銷毀違法行為證據資料的;
(六)拒絕提供資料或者提供虛假資料,拒絕或者阻止稅務機關依法複製有關資料的。
第九條 行政執法人員在行政處罰案卷中,對選擇行政處罰裁量基準的理由應當進行必要的説明。
第十條 稅務機關在適用《裁量基準》作出行政處罰時,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應當集體審議決定:
(一)對情節複雜、爭議較大、處罰較重、影響較廣或者擬減輕處罰的案件;
(二)與《裁量基準》確定的相應處罰幅度不一致的處罰案件。
法律、法規、規章對行政處罰程式有特別規定的,按照其規定執行。
第十一條 稅務機關責令行政相對人限期改正的決定,應當自發現涉稅違法行為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依法作出。責令稅務行政相對人限期改正的期限最長不超過30日。
法律、法規、規章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十二條 稅務機關應當通過執法檢查、案卷評查等方式對行政處罰裁量權的行使進行監督檢查。
第十三條 違反行政處罰裁量權行使規範的,稅務機關應當主動糾正。對於濫用行政處罰裁量權的行為,依法追究相關人員的責任。
第十四條 《裁量基準》中所稱“以上”“以下”均含本數,“不滿”“超過”均不含本數。
《裁量基準》中所稱“三年”指稅收違法行為發生之日前36個月。
第十五條 本辦法自2018年6月15日起施行,有效期為五年。
附件
上海市稅務行政處罰裁量基準
類型 |
違法事項 |
處罰依據 |
情節程度及處罰標準 | |
一、違反稅務登記管理 |
(一)納稅人未按照規定的期限申報辦理稅務登記、變更或登出稅務登記的。 |
《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第六十條第一款第(一)項,由稅務機關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二千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二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的罰款。《稅務登記管理辦法》第四十條,稅務機關應當自發現之日起3日內責令其限期改正,並依照《稅收徵管法》第六十條第一款的規定處罰。 |
1.能夠在限期內辦理稅務登記或變更稅務登記,且未造成稅款流失等後果的,免處罰款;2.超過限期辦理稅務登記或變更登記,但未造成稅款流失等後果的,對個體工商戶處五百元以下罰款,對企事業單位或其他組織處一千元以下罰款;3.超過限期辦理稅務登記或變更稅務登記,且造成稅款流失等後果的,對個體工商戶處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對企事業單位或其他組織處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4.逾期不辦理稅務登記或變更稅務登記的,處二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 | |
(二)納稅人未按照規定將其全部銀行賬號向稅務機關書面報告的。 |
《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第六十條第一款第(四)項,由稅務機關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二千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二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的罰款。 |
1.能夠在限期內辦理,且未造成稅款流失等後果的,免處罰款;2.超過限期辦理,但未造成稅款流失等後果的,對個體工商戶處五百元以下罰款,對企事業單位或其他組織處一千元以下罰款;3.超過限期辦理,且造成稅款流失等後果的,對個體工商戶處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對企事業單位或其他組織處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4.逾期不辦理的,處二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 | ||
(三)納稅人未按照規定使用稅務登記證件或者轉借、塗改、損毀、買賣、偽造稅務登記證件的。 |
《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第六十條第三款,處二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 |
1.未造成稅款流失的,處二千元罰款;2.造成稅款流失金額不滿五萬元的,對個體工商戶處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對企事業單位或其他組織處二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3.造成稅款流失金額五萬元以上不滿十萬元的,對個體工商戶處五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對企事業單位或其他組織處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4.造成稅款流失金額十萬元以上的,對個體工商戶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對企事業單位或其他組織處三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 | ||
一、違反稅務登記管理 |
(四)納稅人未按照規定辦理稅務登記證件驗證或者換證手續的。 |
《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實施細則》第九十條,由稅務機關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二千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二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的罰款。 |
1.三年內首次發生且在期限內改正的,免處罰款;2.三年內發生兩次以上但能在期限內改正的,對個體工商戶處五百元以下罰款,對企事業單位或其他組織處一千元以下罰款;3.逾期改正的,對個體工商戶處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對企事業單位或其他組織處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4.逾期不改正的,處二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 | |
(五)納稅人通過提供虛假的證明資料等手段,騙取稅務登記證的。 |
《稅務登記管理辦法》第四十一條,處二千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二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的罰款。 |
1、未造成稅款流失的,處二千元以下罰款;2、造成稅款流失金額不滿十萬元的,處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3、造成稅款流失金額十萬元以上的,處五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的罰款。 | ||
(六)扣繳義務人未按照規定辦理扣繳稅款登記的。 |
《稅務登記管理辦法》第四十二條,稅務機關應當自發現之日起3日內責令其限期改正,並可處以一千元以下的罰款。 |
1.在限期內辦理,且未造成稅款流失等後果的,免處罰款;2.超過限期辦理,但未造成稅款流失等後果的,處二百元以下罰款;3.超過限期辦理,且造成稅款流失等後果的,處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4.逾期不辦理的,處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 | ||
(七)銀行和其他金融機構未依法在從事生産、經營的納稅人的賬戶中登錄稅務登記證件號碼,或者未按規定在稅務登記證件中登錄從事生産、經營的納稅人的賬戶賬號的。 |
《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實施細則》第九十二條,由稅務機關責令其限期改正,處二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二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 |
1、在限期內改正的,處二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2、逾期改正的,處一萬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3、逾期不改正的,處二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 | ||
二、違反賬簿憑證管理類 |
(一)納稅人未按照規定設置、保管賬簿或者保管記賬憑證和有關資料的。 |
《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第六十條第一款第(二)項,由稅務機關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二千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二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的罰款。 |
1、三年內首次發生且能在規定期限內改正的,對個體工商戶處五百元以下罰款,對企事業單位處一千元以下罰款;2、三年內發生兩次以上或逾期改正的,對個體工商戶處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對企事業單位處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3、逾期不改正的,處二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 | |
(二)納稅人未按照規定將財務、會計制度或財務、會計處理辦法和會計核算軟體報送稅務機關備查的。 |
《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第六十條第一款第(三)項,由稅務機關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二千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二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的罰款。 |
1.三年內首次發生且在限期內改正的,免處罰款;2.三年內發生兩次以上但能在限期內改正的,對個體工商戶處五百元以下罰款,對企事業單位或其他組織處一千元以下罰款;3.逾期改正的,對個體工商戶處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對企事業單位或其他組織處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4.逾期不改正的,處二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 | ||
二、違反賬簿憑證管理類 |
(三)未按規定安裝使用稅控裝置,或者故意損毀或擅自改動稅控裝置的。 |
《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第六十條第一款第(五)項,由稅務機關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二千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二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的罰款。 |
1、在限期內改正的,免處罰款;2、未按規定安裝使用稅控裝置,逾期改正的,對個體工商戶處五百元以下罰款,對企事業單位處一千元以下罰款;3、故意損毀或擅自改動稅控裝置,未影響稅收徵管的,對個體工商戶處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對企事業單位處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4、故意損毀或擅自改動稅控裝置,影響稅收徵管的,處二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 | |
(四)扣繳義務人未按照規定設置、保管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賬簿或者保管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記賬憑證及有關資料的。 |
《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第六十一條,由稅務機關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二千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罰款。 |
1.限期內改正的,處二千元以下罰款;2.逾期改正的,處二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罰款;3.逾期不改正的,處三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 | ||
(五)非法印製、轉借、倒賣、變造或者偽造完稅憑證的。 |
《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實施細則》第九十一條,由稅務機關責令改正,處二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
1、不滿十份的,處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2、十份以上不滿一百份的,處五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3、一百份以上不滿五百份的,處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4.五百份以上的,處三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 | ||
三、違反納稅申報類 |
(一)納稅人未按照規定的期限辦理納稅申報和報送納稅資料的,或者扣繳義務人未按照規定的期限向稅務機關報送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報告表和有關資料的。 |
《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第六十二條,由稅務機關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二千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可以處二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的罰款。 |
1.納稅人當前稅務登記狀態為正常的:(1)一個納稅年度內首次違反且在限期內改正的,免處罰款;(2)一個納稅年度內首次違反而未在限期內改正的或者兩次以上(含兩次)違反的,對個體工商戶處每次二十元罰款,對企事業單位或其他組織處每次五十元罰款。2.納稅人當前稅務登記狀態為非正常的:(1)無未繳銷發票且無欠繳稅款、滯納金、罰款的,對個體工商戶處二百元罰款,對企事業單位或其他組織處一千元罰款;(2)有未繳銷發票或有欠繳稅款、滯納金、罰款的, 對個體工商戶處五百元罰款,對企事業單位或其他組織處二千元罰款;(3)未繳銷發票份數較多或欠繳稅款、滯納金、罰款金額較大等情節嚴重的,處二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的罰款。 | |
(二)納稅人、扣繳義務人編造虛假計稅依據的(其結果未造成實際不繳或少繳稅款)。 |
《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第六十四條第一款,由稅務機關責令限期改正,並處五萬元以下的罰款。 |
1.編造虛假計稅依據涉及稅款金額不滿二十萬元的,處一萬元以下罰款;2.編造虛假計稅依據涉及稅款金額二十萬元以上不滿五十萬元的,處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3.編造虛假計稅依據涉及稅款金額五十萬元以上的,處三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 | ||
三、違反納稅申報類 |
(三)納稅人不進行納稅申報,不繳或者少繳應納稅款的。 |
《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第六十四條第二款,由稅務機關追繳其不繳或者少繳的稅款、滯納金,並處不繳或者少繳的稅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 |
追繳不繳或者少繳的稅款、滯納金,並按以下標準處以罰款:1、納稅人不進行納稅申報,不繳或者少繳應納稅款的,處不繳或者少繳的稅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一倍以下的罰款;2、三年內二次或者二次以上不繳或者少繳稅款的,處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罰款;3、納稅人不進行納稅申報,不繳少繳稅款達到五十萬元以上的,處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 | |
四、違反稅款徵收管理類 |
(一)偷稅(妨礙追繳欠稅、抗稅等) |
1.採取擅自銷毀或者隱匿賬簿、記賬憑證的手段進行偷稅的。 |
《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條第一款或第二款,由稅務機關追繳其不繳或者少繳的稅款、滯納金,並處不繳或者少繳的稅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
1、追繳其不繳或者少繳的稅款、滯納金,並處不繳或者少繳的稅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一倍以下的罰款;2、有下列情況的,並處以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罰款:(1)三年內發生二次或者二次以上偷稅行為的;(2)惡意收受虛開代開增值稅專用發票或者其他可抵扣稅款發票偷稅的;(3)不予配合稅務機關進行稅務檢查的;3、逃避、拒絕檢查造成嚴重後果的,並處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罰款。 |
2.偽造、變造賬簿、記賬憑證的。 | ||||
3. 在賬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 | ||||
4. 經稅務機關通知申報而拒不申報。 | ||||
5. 進行虛假的納稅申報,不繳或者少繳應納稅款的。 | ||||
6.扣繳義務人採取偷稅手段,不繳或者少繳已扣、已收稅款的(扣繳義務人書面承諾代納稅人支付稅款的,應當認定扣繳義務人“已扣、已收稅款”)。 | ||||
(二)逃避追繳欠稅(納稅人欠繳應納稅款,採取轉移或者隱匿財産的手段,妨礙稅務機關追繳欠繳稅款的)。 |
《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第六十五條,由稅務機關追繳欠繳的稅款、滯納金,並處欠繳稅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
由稅務機關追繳欠繳的稅款、滯納金,並按以下標準處以罰款:1、納稅人欠繳應納稅款,採取轉移或者隱匿財産手段,妨礙稅務機關追繳欠稅的,處以欠繳稅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一倍以下的罰款;2、三年內二次或者二次以上妨礙稅務機關追繳欠稅的,處以欠繳稅款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罰款;3、採取轉移或者隱匿財産手段,妨礙稅務機關追繳欠稅情節嚴重的,處以欠繳稅款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 | ||
四、違反稅款徵收管理類 |
(三)抗稅(以暴力、威脅方法拒不繳納稅款的)。 |
《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第六十七條,除由稅務機關追繳其拒繳的稅款、滯納金外,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情節輕微,未構成犯罪的,由稅務機關追繳其拒繳的稅款、滯納金,並處拒繳稅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 |
由稅務機關追繳其拒繳的稅款、滯納金,並按以下標準處以罰款:1、拒繳稅款十萬元以下的,並處拒繳稅款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罰款;2、拒繳稅款十萬元以上的,並處拒繳稅款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 | |
(四)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在規定期限內不繳或者少繳應納或者應解繳的稅款。 |
《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第六十八條,經稅務機關責令限期繳納,逾期仍未繳納的,稅務機關除依照本法第四十條的規定採取強制執行措施追繳其不繳或者少繳的稅款外,可以處不繳或者少繳的稅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 |
追繳不繳或者少繳的稅款,並按以下標準處理:1、三年內首次發生的,免處罰款;2、三年內發生兩次以上,且不繳或者少繳的稅款不滿十萬元的,處欠繳稅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一倍以下罰款;3、三年內發生兩次以上,且不繳或者少繳稅款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處欠繳稅款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罰款;4、三年內發生兩次以上,且不繳或者少繳稅款五十萬元以上的,處欠繳稅款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 | ||
(五)扣繳義務人應扣未扣、應收而不收稅款的(納稅人拒絕代扣、代收稅款,扣繳義務人已按規定暫停支付納稅人款項並向稅務機關報告的除外)。 |
《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第六十九條,由稅務機關向納稅人追繳稅款,對扣繳義務人處應扣未扣、應收未收稅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 |
1.扣繳義務人能夠按規定補扣補收稅款的,處以應扣未扣、應收未收稅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的罰款; 2. 扣繳義務人未能按規定補扣補收稅款的,稅務機關在追繳稅款的同時,對扣繳義務人處以應扣未扣、應收未收稅款二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 | ||
(六)納稅人拒絕代扣、代收稅款的。 |
《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實施細則》第九十四條,由稅務機關直接向納稅人追繳稅款、滯納金;納稅人拒不繳納的,依照稅收徵管法第六十八條的規定執行。 |
納稅人拒不繳納的,按以下標準處以罰款:1、應扣未扣、應收未收稅款金額不滿十萬元的,處應扣未扣、應收未收稅款百分之五十以上至一倍以下罰款;2、應扣未扣、應收未收稅款金額十萬元以上不滿五十萬元的,處應扣未扣、應收未收稅款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罰款;3、應扣未扣、應收未收稅款金額在五十萬元以上的,處應扣未扣、應收未收稅款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 | ||
(七)為納稅人、扣繳義務人非法提供銀行賬戶、發票、證明或者其他方便,導致未繳、少繳稅款或者騙取國家出口退稅款的。 |
《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實施細則》第九十三條,稅務機關除沒收其違法所得外,可以處未繳、少繳或者騙取的稅款一倍以下的罰款。 |
沒收違法所得,按以下標準處理:1、未造成稅款流失的,免處罰款;2、造成稅款流失金額不滿十萬元的,處未繳、少繳或者騙取稅款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罰款;3、造成稅款流失金額十萬元以上的,處未繳、少繳或者騙取稅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一倍以下的罰款。 | ||
四、違反稅款徵收管理類 |
(八)稅務代理人違反稅收法律、行政法規,造成納稅人未繳或者少繳稅款的。 |
《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實施細則》第九十八條,除由納稅人繳納或者補繳應納稅款、滯納金外,對稅務代理人處納稅人未繳或者少繳稅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 |
由納稅人繳納或者補繳應納稅款、滯納金,對稅務代理人按以下標準處理:1、金額不滿十萬元的,處百分之五十以上一倍以下罰款;2、金額在十萬元以上不滿一百萬元的,處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罰款;3、金額在一百萬元以上的,處二倍以上三倍以下罰款。 | |
五、違反發票管理類 |
(一)應當開具而未開具發票,或者未按照規定的時限、順序、欄目,全部聯次一次性開具發票,或者未加蓋發票專用章的。 |
《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第三十五條,由稅務機關責令改正,可以處一萬元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予以沒收。《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第四十條,對違反發票管理規定2次以上或者情節嚴重的單位和個人,稅務機關可以向社會公告。 |
責令改正,有違法所得的予以沒收,並按以下標準處以罰款:1.涉及發票五十份以下的,處二千元以下罰款;2.涉及發票超過五十份且在一百份以下的,處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3.涉及發票超過一百份的,處五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 定額發票不適用上述標準。 | |
(二)使用稅控裝置開具發票,未按期向主管稅務機關報送開具發票的數據的。 | ||||
(三)使用非稅控電子器具開具發票,未將非稅控電子器具使用的軟體程式説明資料報主管稅務機關備案,或者未按照規定保存、報送開具發票的數據的。 | ||||
(四)拆本使用發票的。 | ||||
(五)擴大發票使用範圍的。 | ||||
(六)以其他憑證代替發票使用的。 | ||||
(七)跨規定區域開具發票的。 | ||||
(八)未按規定繳銷發票的。 | ||||
(九)未按規定存放和保管發票的。 | ||||
五、違反發票管理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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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跨規定的使用區域攜帶、郵寄、運輸空白髮票以及攜帶、郵寄或者運輸空白髮票出入境的。 |
《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第三十六條,由稅務機關責令改正,可以處1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予以沒收。 |
有違法所得的予以沒收,並按以下標準處以罰款:1.涉發票五十份以下的,處二千元以下罰款;2.涉及發票超過五十份且在一百份以下的,處二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3.涉及發票超過一百份的,處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 定額發票不適用上述標準。 | |
(十一)丟失發票或擅自損毀發票 | ||||
(十二)虛開發票的(1、為他人、為自己開具與實際經營業務情況不符的發票;2、讓他們為自己開具與實際經營業務情況不符的發票;3、介紹他人開具與實際經營業務情況不符的發票)。 |
《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第三十七條,由稅務機關沒收非法所得,虛開金額在1萬元以下的,可以並處5萬元以下的罰款;虛開金額超過1萬元的,並處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發票追究刑事責任。 非法代開發票的,依照前款規定處罰。 |
由稅務機關沒收非法所得,並按照以下標準處以罰款:1、虛開、代開金額在一萬元以下的,並處五萬元以下的罰款;2、虛開、代開金額超過一萬元的,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 ||
(十三)非法代開發票 | ||||
(十四)私自印製、偽造、變造發票,非法製造發票防偽專用品,偽造發票監製章的。 |
《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第三十八條,由稅務機關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銷毀作案工具和非法物品,並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並處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印製發票的企業,可以並處吊銷發票準印證;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
由稅務機關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銷毀作案工具和非法物品,並按照以下標準處以罰款:1、涉及發票五份以下或票面累計金額五千元以下的,並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2、涉及發票超過五份不滿十份或票面累計金額超過五千元不滿一萬元的,並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3、涉及發票十份以上或票面累計金額一萬元以上的,並處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 對印製發票的企業,並處吊銷發票準印證。 | ||
(十五)轉借、轉讓、介紹他人轉讓發票、發票監製章和發票防偽專用品的。 |
《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第三十九條,由稅務機關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予以沒收。 |
由稅務機關沒收違法所得,並按照以下標準處以罰款:1、涉及發票五份以下或票面累計金額五千元以下的,並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2、涉及發票超過五份不滿十份或票面累計金額超過五千元不滿一萬元的,並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3、涉及發票十份以上或票面累計金額一萬元以上的,並處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 | ||
五、違反發票管理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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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六)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是私自印製、偽造、變造、非法取得或者廢止的發票而受讓、開具、存放、攜帶、郵寄、運輸的。 |
《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第三十九條,由稅務機關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予以沒收。 |
由稅務機關沒收違法所得,並按照以下標準處以罰款:1.涉及發票五份以下或票面累計金額五千元以下的,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2.涉及發票超過五份不滿十份或票面累計金額超過五千元不滿一萬元的,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3.涉及發票十份以上或票面累計金額一萬元以上的,處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 | |
(十七)違反發票管理規定,導致其他單位或者個人未繳、少繳或者騙取稅款的。 |
《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第四十一條,由稅務機關沒收非法所得,可以並處未繳、少繳或者騙取的稅款一倍以下的罰款。 |
由稅務機關沒收非法所得,並按照以下標準處以罰款:1、導致其他單位或者個人未繳、少繳或者騙取稅款不滿十萬元的,並處未繳、少繳或者騙取稅款百分之五十的罰款;2、導致其他單位或者個人未繳、少繳或者騙取稅款十萬元以上的,並處未繳、少繳或者騙取稅款一倍的罰款。 | ||
六、違反稅務檢查類 |
(一)逃避、拒絕或者以其他方式阻撓稅務機關檢查 |
1、提供虛假資料,不如實反映情況,或者拒絕提供有關資料的。2、拒絕或者阻止稅務機關記錄、錄音、錄影、照相和複製與案件有關的情況和資料的。3、在檢查期間,納稅人、扣繳義務人轉移、隱匿有關資料的。4、在檢查期間,納稅人、扣繳義務人銷毀有關資料的。5、有不依法接受稅務檢查的其他情形的。 |
《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第七十條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實施細則》第九十六條,由稅務機關責令改正,可以處一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 |
1.三年內首次發生,能夠在限期內改正,且未對稅務檢查産生影響的,處一萬元以下罰款;2.三年內發生兩次以上但能在限期內改正的,處一萬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3.逾期改正的,處二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4.逾期不改正的,處三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 |
六、違反稅務檢查類 |
(二)稅務機關依法到車站、碼頭、機場、郵政企業及其分支機構檢查納稅人有關情況時,有關單位拒絕的。 |
《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實施細則》第九十五條,由稅務機關責令改正,可以處一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 |
1.能夠在限期內改正,且未對稅務檢查産生影響的,免予處罰;2.逾期改正但未影響稅務檢查或未造成稅款流失的,處五千元以下的罰款;3.逾期改正且造成稅款流失的,處五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4.逾期不改正且造成稅款流失的,處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5.逾期不改正,有造成大額稅款流失等嚴重情節的,處三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 | |
(三)納稅人、扣繳義務人的開戶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拒絕接受稅務機關依法檢查從事生産、經營的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存款賬戶,造成稅款流失的。 |
《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第七十三條,由稅務機關處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一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的罰款。 |
1、造成稅款流失不滿十萬元的,對單位處十萬元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2、造成稅款流失十萬元以上不滿一百萬元的,對單位處十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3、造成稅款流失一百萬元以上的,對單位處三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 | ||
(四)金融機構拒絕執行稅務機關作出的凍結存款或者扣繳稅款的決定,或者在接到稅務機關的書面通知後幫助納稅人、扣繳義務人轉移存款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