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12月29日,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七次會議通過《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力法〉等四部法律的決定》,對《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作出修改,將第五十一條第一款中的“非居民企業在中國境內設立兩個或者兩個以上機構、場所的,經稅務機關審核批准”修改為“非居民企業在中國境內設立兩個或者兩個以上機構、場所,符合國務院稅務主管部門規定條件的”。
根據修改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第五十一條第一款規定和《國務院關於取消一批行政許可事項的決定》(國發〔2017〕46號),現將已取消的“非居民企業選擇由其主要機構場所匯總繳納企業所得稅的審批”事項予以公佈,並將《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簡化稅務行政許可事項辦理程式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7年第21號發佈,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31號、第67號修改)所附稅務行政許可文書樣式和稅務行政許可項目分項表予以更新。
各級稅務機關應當全面落實取消“非居民企業選擇由其主要機構場所匯總繳納企業所得稅的審批”行政許可事項有關工作,不得以任何形式保留或者變相審批;要及時修改涉及取消事項的相關規定、表證單書、徵管流程和資訊系統,在資訊系統升級前,要輔以手工操作方式確保申報納稅事項辦理順暢,不得以資訊系統不支援為由延緩取消事項落地;要進一步深化行政審批制度改革,深入推進簡政放權、放管結合、優化服務,切實加強對取消稅務行政許可事項的事中事後監管,不斷提高稅收管理科學化規範化水準。
特此公告。
附件:1.稅務行政許可文書樣式
2.稅務行政許可項目分項表
國家稅務總局
2019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