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支援籌辦杭州2022年亞運會和亞殘運會及其測試賽(以下統稱杭州亞運會),現就有關稅收政策公告如下:
一、對杭州亞運會組委會(以下簡稱組委會)取得的電視轉播權銷售分成收入、贊助計劃分成收入(貨物和資金),免征增值稅。
二、對組委會市場開發計劃取得的國內外贊助收入、轉讓無形資産(如標誌)特許權收入、宣傳推廣費收入、銷售門票收入及所發收費卡收入,免征增值稅。
三、對組委會取得的與中國集郵總公司合作發行紀念郵票收入、與中國人民銀行合作發行紀念幣收入,免征增值稅。
四、對組委會取得的來源於廣播、因特網、電視等媒體收入,免征增值稅。
五、對組委會按亞洲奧林匹克理事會、亞洲殘疾人奧林匹克委員會(以下統稱亞奧委會)核定價格收取的運動員食宿費及提供有關服務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稅。
六、對組委會賽後出讓資産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稅和土地增值稅。
七、對組委會使用的營業賬簿和簽訂的各類合同等應稅憑證,免征組委會應繳納的印花稅。
八、對財産所有人將財産(物品)捐贈給組委會所書立的産權轉移書據,免征印花稅。
九、對企業、社會組織和團體贊助、捐贈杭州亞運會的資金、物資、服務支出,在計算企業應納稅所得額時予以全額扣除。
十、對企業根據贊助協議向組委會免費提供的與杭州亞運會有關的服務,免征增值稅。免稅清單由組委會報財政部、稅務總局確定。
十一、對組委會為舉辦運動會進口的亞奧委會或國際單項體育組織指定的,國內不能生産或性能不能滿足需要的直接用於運動會比賽的消耗品,免征關稅、進口環節增值稅和消費稅。享受免稅政策的進口比賽用消耗品的範圍、數量清單,由組委會匯總後報財政部會同稅務總局、海關總署審核確定。
十二、對組委會進口的其他特需物資,包括:亞奧委會或國際單項體育組織指定的,國內不能生産或性能不能滿足需要的體育競賽器材、醫療檢測設備、安全保障設備、交通通訊設備、技術設備,在運動會期間按暫時進口貨物規定辦理,運動會結束後復運出境的予以核銷;留在境內或做變賣處理的,按有關規定辦理正式進口手續,並照章繳納關稅、進口環節增值稅和消費稅。
十三、上述稅收政策自發佈之日起執行。
特此公告。
財政部 稅務總局 海關總署
2020年4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