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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明確重點群體創業就業稅收政策有關稅費扣減標準的公告

發佈時間:2023-10-13 1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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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號:滬財發〔2023〕11號

發文單位:上海市財政局 國家稅務總局上海市稅務局 上海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上海市農業農村委員會 上海市人民政府合作交流辦公室

發文日期:2023-10-11
狀態:全文有效
索引號:SY00242785X0202301112
主題分類: 政策文件

名稱: 關於明確重點群體創業就業稅收政策有關稅費扣減標準的公告

狀態:全文有效

  根據《財政部 稅務總局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 農業農村部關於進一步支援重點群體創業就業有關稅收政策的公告》(2023年第15號公告)相關稅收政策規定,經市政府同意,現對支援重點群體創業就業稅收政策中的本市稅費扣減標準事項明確如下:

  一、脫貧人口(含防止返貧監測對象,下同)、持《就業創業證》(註明“自主創業稅收政策”或“畢業年度內自主創業稅收政策”)或《就業失業登記證》(註明“自主創業稅收政策”)的人員,從事個體經營的,自辦理個體工商戶登記當月起,在3年(36個月,下同)內按每戶每年24000元為限額依次扣減其當年實際應繳納的增值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個人所得稅。

  二、企業招用脫貧人口,以及在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公共就業服務機構登記失業半年以上且持《就業創業證》或《就業失業登記證》(註明“企業吸納稅收政策”)的人員,與其簽訂1年以上期限勞動合同並依法繳納社會保險費的,自簽訂勞動合同並繳納社會保險當月起,在3年內按實際招用人數予以定額依次扣減增值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業所得稅優惠。定額標準為每人每年7800元。

  三、本公告規定的稅收政策執行期限為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納稅人在2027年12月31日享受本公告規定的稅收優惠政策未滿3年的,可繼續享受至3年期滿為止。本公告所述人員,以前年度已享受重點群體創業就業稅收優惠政策滿3年的,不得再享受本公告規定的稅收優惠政策;以前年度享受重點群體創業就業稅收優惠政策未滿3年且符合本公告規定條件的,可按本公告規定享受優惠至3年期滿。

  特此公告。

  上海市財政局

  國家稅務總局上海市稅務局

  上海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上海市人民政府合作交流辦公室

  上海市農業農村委員會

  2023年10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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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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