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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稅務總局上海市稅務局辦公室

關於印發《上海市稅務局稅收事先裁定工作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

發佈時間:2023-12-29 16: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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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號:滬稅辦發〔2023〕33號

發文單位:國家稅務總局上海市稅務局辦公室

發文日期:2023-12-29
狀態:全文有效
索引號:SY00242785X0202300121
主題分類: 政策文件

名稱: 關於印發《上海市稅務局稅收事先裁定工作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

狀態:全文有效

國家稅務總局上海市各區稅務局,國家稅務總局上海市稅務局各稅務分局、各稽查局、市局機關各處室、各事業單位:

  為進一步規範全市稅收事先裁定工作,增強稅收政策適用的確定性,市局結合上海實際制定了《上海市稅務局稅收事先裁定工作管理辦法(試行)》,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執行中如有問題,請及時向市局反饋。

  特此通知。

  國家稅務總局上海市稅務局辦公室

  2023年12月29日

  上海市稅務局稅收事先裁定工作管理辦法(試行)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規範全市稅收事先裁定工作,增強稅收政策適用的確定性,按照健全大企業稅收服務和管理新格局的工作要求,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稅收事先裁定”(以下簡稱事先裁定),是指基於稅企互信原則,企業對預期未來發生的特定複雜涉稅事項,如何適用稅收法律法規提出申請,稅務部門基於現行稅收法律法規等,書面告知政策適用意見的服務行為。

  第三條 事先裁定是針對企業的個性化納稅服務舉措,不屬於針對企業的權利義務産生實質影響的行政行為,不具有可復議性或可訴訟性。

  第二章 適用對象和範圍

  第四條 本辦法適用於本市範圍的單位納稅人。

  第五條 下列事項不屬於事先裁定受理範圍:

  (一)無確定的立項計劃或兩年內不會發生的事項;

  (二)不具有合理商業目的或國家相關法律、法規明確禁止的事項;

  (三)現行稅收法律法規等有明確規定,可直接適用相關規定的事項;

  (四)其他不適用事先裁定的事項。

  第三章 申請與受理

  第六條 事先裁定的受理機關為大企業管理部門。企業可向市、區任一級大企業管理部門提出申請,並按規定遞交材料。

  第七條 申請事先裁定的企業(以下簡稱申請人),應提交下列申請資料,並對資料的真實性和完整性負責:

  (一)《稅收事先裁定申請表》(附件1),詳細説明申請內容(主要包括申請裁定事項、傾向性意見、對生産經營和納稅的影響、涉及的成員企業及其他企業情況、涉及的納稅期間等)和政策依據;

  (二)《稅收事先裁定知情書》(附件2);

  (三)申請裁定事項如需事先獲得相關單位審批、核準或者裁定的,應提供相關審批、核準或者裁定文書;

  (四)合同、協議、會議紀要或可行性研究報告等相關佐證資料;

  (五)稅務機關要求提供的其他資料。

  第八條 受理機關根據申請人申請資料,可採取案頭審核、實地調研等方式判斷是否符合事先裁定受理條件。

  (一)申請事項屬於受理範圍且資料齊全的,予以受理;

  (二)申請事項屬於受理範圍但申請資料不齊全的,應當在收到申請資料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一次性告知申請人所需補充提供的資料;

  (三)申請事項不屬於受理範圍的,不予受理,並於5個工作日內告知申請人不予受理的理由。

  第九條 主管稅務機關大企業管理部門受理的,確認無法由主管稅務機關出具裁定意見的,應于5個工作日內轉交市局大企業管理部門。

  第十條 市局大企業管理部門受理的,經研究認為可由主管稅務機關出具裁定意見的,5個工作日內向主管稅務機關大企業管理部門轉交。

  第十一條 申請人申請的事項如屬於預約定價安排的,應轉交國際稅收管理部門,按照預約定價安排相關程式辦理。

  第四章 審議與裁定

  第十二條 大企業管理部門受理或接受轉交的申請,由大企業稅收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以下簡稱大企業辦)負責統籌協調,按照大企業辦工作職責組織研究事先裁定意見。大企業管理部門負責具體實施。

  第十三條 大企業辦政策服務組應于受理或接受轉交申請後30日內形成初步處理意見,並向大企業稅收工作領導小組(以下簡稱大企業領導小組)相關成員書面徵求意見。

  第十四條 大企業領導小組相關成員在收到初步處理意見10個工作日內進行書面反饋。

  對初步處理意見一致同意的,由大企業辦提交大企業領導小組審議;對初步處理意見未達成一致的,由大企業辦召集專題會議研究討論,提出處理意見,提交大企業領導小組審議。

  第十五條 市局作出的事先裁定,由第一稅務分局向申請人出具《稅收事先裁定意見書》(附件3),並抄送主管稅務機關。

  第十六條 主管稅務機關作出的事先裁定,由主管稅務機關向申請人出具《稅收事先裁定意見書》,並在5個工作日內報市局大企業稅收管理部門備案。

  第十七條 出現以下情形,在作出事先裁定前,可以終止裁定程式:

  (一)申請人申請終止;

  (二)申請人未能提供必要資料導致審議無法進行的;

  (三)發現其他應終止裁定的情形。

  第五章 後續管理

  第十八條 事先裁定意見適用應滿足以下條件:

  (一)申請人提交的相關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二)申請人實際發生稅收事項與申請資料所述一致;

  (三)稅務機關作出裁定所依據的法律法規未發生變化。

  第十九條 事先裁定意見僅適用於申請人本次申請的交易事項,不能直接適用於其他納稅人或其他未經申請裁定的事項。申請人不得以申請事先裁定為由影響其他納稅義務的履行。

  第二十條 主管稅務機關應做好裁定事項的後續跟蹤,並根據申請人實際經營活動做好相應的服務和管理。發生以下情形,由主管稅務機關提請裁定機關向申請人出具《終止(撤銷)稅收事先裁定通知書》(附件4):

  (一)納稅人提供的資訊資料不合法、不真實、不準確或不完整的;

  (二)裁定時所依據的情形或條件發生實質性變化的;

  (三)裁定時所依據的法律法規發生變化,對裁定意見具有實質影響的。

  第六章 其他事項

  第二十一條 當申請裁定事項發生實質性變化或作出裁定所依據的法律法規發生變化,申請人應于發生實質性變化30日內函告主管稅務機關。申請人可就後續擬預期發生的事項重新申請事先裁定。

  第二十二條 因情況複雜、影響重大、需向上級請示等特殊情形,經本級大企業辦主任同意後,本辦法所涉及的工作時限可適當延長。

  第二十三條 市局大企業管理部門積極推進跨省合作,推動長三角區域大企業稅收事先裁定工作一體化發展。

  第七章 附則

  第二十四條 稅務機關和稅務人員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及保密工作紀律相關規定,為申請人的商業秘密、個人隱私保密,不得洩露申請人有關資訊。

  第二十五條 本辦法未盡事宜,按法律法規和上級部門規定執行,本辦法由國家稅務總局上海市稅務局解釋。

  第二十六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附件:1.稅收事先裁定申請表

     2.稅收事先裁定知情書

     3.稅收事先裁定意見書

     4.終止(撤銷)稅收事先裁定通知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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