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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關於印發《資源綜合利用目錄(2003年修訂)》的通知

發佈時間:2004-03-12 16: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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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號:發改環資〔2004〕73號

發文單位: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發文日期:2004-01-12

狀態:全文有效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及新疆生産建設兵團發展改革委(計委)、經貿委(經委)、財政廳(局)、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國務院有關部門:

  為了更好的貫徹落實國家對資源綜合利用的優惠政策,促進合理利用和節約資源,提高資源利用率,保護環境,實現經濟社會的可持續發展,根據《國務院批轉國家經貿委等部門關於進一步開展資源綜合利用的意見》(國發[1996]36號)規定,我們組織修訂了《資源綜合利用目錄》(2003年修訂),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原國家經貿委等部門發佈的《資源綜合利用目錄》(1996年修訂)同時廢止。

  本目錄是新時期企業享受國家資源綜合利用稅收優惠政策的依據,體現了國家鼓勵綜合利用發展的政策導向。生産本目錄所列産品的企業必須符合國家的産業政策,産品必須達到相關的標準。

  各地區、有關部門要加強對資源綜合利用的管理,落實好國家的稅收優惠政策,防止騙取稅收優惠。對政策執行中出現的問題和意見,請及時反饋。

  附:資源綜合利用目錄(2003年修訂)

  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二○○四年一月十二日

  附:

  資源綜合利用目錄

  (2003年修訂)

  一、在礦産資源開採加工過程中綜合利用共生,伴生資源生産的産品

  1.煤係伴生的高嶺岩(土)、鋁釩土、耐火粘土、膨潤土、硅藻土、玄武岩、輝綠岩、大理石,花崗石、硫鐵礦、硫精礦、瓦斯氣、褐煤蠟、腐植酸及腐質酸鹽類、石膏、石墨、天然焦及其加工利用的産品;

  2.黑色金屬礦山和黃金礦山回收的硫鐵礦、銅、鈷、硫、螢石、磷、釩、錳、氟精礦、稀土精礦、鈦精礦;

  3.有色金屬礦山回收的主要金屬以外的硫精礦、硫鐵礦、鐵精礦、螢石精礦及各種精礦和金屬,以及利用回收的殘礦、難選礦及低品位礦生産的精礦和金屬。

  4.利用黑色、有色金屬和非金屬及其尾礦回收的鐵精礦、銅精礦、鉛精礦、鋅精礦、鎢精礦、鉍精礦、錫精礦、銻精礦、砷精礦、鈷精礦、綠柱石、長石粉、螢石、硫精礦、稀土精礦、鋰雲母;

  5.黑色金屬冶煉(企業)回收的銅、鈷、鉛、鋅、釩、鈦、鈮、稀土,有色金屬冶煉(企業)回收的主要金屬以外的各種金屬及硫酸;

  6.磷、鉀、硫等化學礦開採過程中回收的鈉、鎂、鋰等副産品;

  7.利用採礦和選礦廢渣(包括廢石、尾礦、碎屑、粉末、粉塵、污泥)生産的金屬、非金屬産品和建材産品(*1);

  8.原油、天然氣生産過程中回收提取的輕烴、氦氣、硫磺及利用伴生滷水生産的精製鹽、固鹽、液鹼、鹽酸、氯化石蠟和稀有金屬。

  二、綜合利用“三廢”生産的産品

  (一)綜合利用固體廢物生産的産品

  9.利用煤矸石、鋁釩石、石煤、粉煤灰(渣)、硼尾礦粉、鍋爐爐渣、冶煉廢渣、化工廢渣及其他固體廢棄物、生活垃圾、建築垃圾以及江河(渠)道淤泥、淤沙生産的建材産品、電瓷産品、肥料、土壤改良劑、凈水劑、作物栽培劑;以及利用粉煤灰生産的漂珠、微珠、氧化鋁;

  10.利用煤矸石、石煤、煤泥、共伴生油母頁巖、高硫石油焦、煤層氣、生活垃圾、工業爐渣、造氣爐渣、糠醛廢渣生産的電力、熱力及肥料,利用煤泥生産的水煤漿,以及利用共伴生油母頁巖生産的頁巖油;

  11.利用冶煉廢渣(*2)回收的廢鋼鐵、鐵合金料、精礦粉、稀土、廢電極、廢有色金屬以及利用冶煉廢渣生産的燒結料、煉鐵料、鐵合金冶煉溶劑、建材産品;

  12.利用化工廢渣(*3)生産的建材産品、肥料、純鹼、燒鹼、硫酸、磷酸、硫磺、複合硫酸鐵、鉻鐵;

  13.利用制糖廢渣、濾泥、廢糖蜜生産的電力、造紙原料、建材産品、酒精、飼料、肥料、賴氨酸、檸檬酸、核甘酸、木糖,以及利用造紙污泥生産的肥料及建材産品;

  14.利用食品、糧油、釀酒、酒精、澱粉廢渣生産的生産的飼料、碳化矽、飼料酵母、糠醛、石膏、木糖醇、油酸、脂肪酸、菲丁、肌醇、烷基化糖苷;

  15.利用煉油、合成氨、合成潤滑油、有機合成及其他化工生産過程的廢渣、廢催化劑回收的貴重金屬、絮凝劑及各類載體生産的再生製品及其他加工産品。

  (二)綜合利用廢水(液)生産産品

  16.利用化工、紡織、造紙工業廢水(液)生産的銀、鹽、鋅、纖維、鹼、羊毛脂、PVA(聚乙烯醇)、硫化鈉、亞硫酸鈉、硫氰酸鈉、硝酸、鐵鹽、鉻鹽、木素磺酸鹽、乙酸、乙二酸、乙酸鈉、鹽酸、粘合劑、酒精、香蘭素、飼料酵母、肥料、甘油、乙氰;

  17.利用制鹽液(苦鹵)及硼酸廢液生産的氯化鉀、溴素、氯化鎂、無水硝、石膏、硫酸鎂、硫酸鉀、製冷劑、阻燃劑、燃料、肥料;

  18.利用釀酒、酒精、制糖、制藥、味精、檸檬酸、酵母廢液生産的飼料、食用醋、酶製劑、肥料、沼氣,以及利用糠醛廢液生産的醋酸鈉;

  19.利用石油加工、化工生産中生産的廢硫酸、廢鹼液、廢氨水以及蒸餾或精餾釜殘液生産的硫磺、硫酸、硫銨、氟化銨、氯化鈣、芒硝、硫化鈉、環烷酸、雜酚、肥料,以及酸、鹼、鹽等無機化工産品和烴、醇、酚有機酸等有機化工産品;

  20.從含有色金屬的線路板蝕刻廢液、廢電鍍液、廢感光乳劑、廢定影液、廢礦物油、含砷含銻廢渣提取各種金屬和鹽,以及達到工業純度的有機溶劑;

  21.利用工業酸洗廢液生産的硫酸、硫酸業鐵、聚合硫酸鐵、鐵紅、鐵黃、磁性材料、再生鹽酸、三氯化鐵、三氯化二鐵、鐵鹽、有色金屬等;

  22.利用工礦廢水、城市污水及處理産生的污泥和畜禽養殖污水生産的肥料、建材産品、沼氣、電力、熱力及燃料;

  23.利用工礦廢水、城市污水處理達到國家有關規定標準,用於工業、農業、市政雜用、景觀環境和水源補充的再生水。

  (三)綜合利用廢氣生産的産品

  24.利用煉鐵高爐煤氣、煉鋼轉爐煤氣、鐵合金電爐煤氣、火炬氣以及炭黑尾氣、工業餘熱、余壓生産電力、熱力;

  25.從煤氣製品中凈化回收的焦油、焦油渣産品和硫磺及其加工産品;

  26.利用化工、石油化工廢氣、冶煉廢氣生産的化工産品和有色金屬;

  27.利用煙氣回收生産的硫酸、磷銨、硫銨、硫酸亞鐵、石膏、二氧化硅、建材産品和化學産品;

  28.利用釀酒、酒精等發酵工業廢氣生産的二氧化碳、二冰、氫氣;

  29.從煉油及石油化工尾氣中回收提取的火炬氣、可燃氣、輕烴、硫磺。

  三、回收、綜合利用再生資源生産的産品

  30.回收生産和消費過程中産生的各種廢舊金屬、廢舊輪胎、廢舊塑膠、廢紙、廢玻璃、廢油、廢舊家用電器、廢舊電腦及其他廢電子産品和辦公設備;

  31.利用廢家用電器、廢電腦及其他廢電子産品、廢舊電子元器件提取的金屬(包括稀貴金屬)非金屬和生産的産品;

  32.利用廢電池提取的有色(稀貴)金屬和生産的産品;

  33.利用廢舊有色金屬、廢馬口鐵、廢感光材料、廢燈泡(管)加工或提煉的有色(稀貴)金屬和生産的産品;

  34.利用廢棉、廢棉布、廢棉紗、廢毛、廢絲、廢麻、廢化纖、廢舊聚酯瓶和紡織廠、服裝廠邊角料生産的造紙原料、纖微紗及織物、不織布、氈、粘合劑、再生聚酯産品;

  35.利用廢輪胎等廢橡膠生産的膠粉、再生膠、改性瀝青、輪胎、炭黑、鋼絲、防水材料、橡膠密封圈,以及代木産品;

  36.利用廢塑膠生産的塑膠製品、建材産品、裝飾材料、保溫隔熱材料;

  37.利用廢玻璃纖維生産的玻璃和玻璃製品以及複合材料;

  38.利用廢紙、廢包裝物、廢木製品生産的各種紙及紙製品、包裝箱、建材産品;

  39.利用雜骨、皮邊角料、毛髮、人尿等生産的骨粉、骨油、骨膠、明膠、膠囊、磷酸鈣及蛋白飼料、氨基酸、再生革、生物化學製品;

  40.舊輪胎翻新和綜合利用産品;

  四、綜合利用農林水産廢棄物及其他廢棄資源生産的産品

  41.利用林區三剩物、次小薪材、竹類剩餘物、農作物秸稈及殼皮(包括糧食作物秸稈、農業經濟作物秸稈、糧食殼皮、玉米芯)生産的木材纖維板(包括中高密度纖維板)、活性炭、刨花板、膠合板、細木工板、環保食具、飼料、酵母、肥料、木糖、木糖醇、糠醛、糠醇、喃、四氫喃、喃樹脂、聚四氫喃、建材産品;

  42.利用地熱、農林廢棄物生産的電力、熱力;

  43.利用海洋與水産産品加工廢棄物生産的飼料、甲殼質、甲殼素、甲殼胺、保健品、海藻精、海藻酸鈉、農藥、肥料及其副産品;

  44.利用刨花、鋸末、農作物剩餘物、制糖廢渣、粉煤灰、冶煉廢礦渣、鹽化工廢液(氯化鎂)等原料生産的建材産品;

  45.利用海水、苦鹹水製備的生産和生活用水;

  46.利用廢動、植物油,生産生物柴油及特種油料。

  附:《目錄》名詞解釋

  為減少重復,特將《目錄》中多次出現的名詞解釋如下:

  *1建材産品:包括水泥、水泥添加劑、水泥速凝劑、磚、加氣混凝土、砌塊、陶粒、墻板、管材、混凝土、砂漿、道路井蓋、路面磚、道路護欄、馬路磚及護坡磚、防火材料、保溫和耐火材料、輕質新型建材、複合材料、裝飾材料、礦(岩)棉以及混凝土外加劑等化學建材産品。

  *2冶煉廢渣:包括轉爐渣、電爐渣、鐵合金爐渣、氧化鋁赤泥、有色金屬灰渣,不包括高爐水渣。

  *3化工廢渣:包括硫鐵礦渣、硫鐵礦煅燒渣、硫酸渣、硫石膏、磷石膏、磷礦煅燒渣、含氰廢渣、電石渣、磷肥渣、硫磺渣、鹼渣、含鋇廢渣、鉻渣、鹽泥、總溶劑渣、黃磷渣、檸檬酸渣、制糖廢渣、脫硫石膏、氟石膏、廢石膏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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