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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稅務總局

關於發佈修訂後的《資源稅若干問題的規定》的公告

發佈時間:2011-12-06 16: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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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號: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年第63號

發文單位:國家稅務總局

發文日期:2011-11-28
廢止日期:2020-09-01

狀態:全文廢止失效

註釋:全文廢止。參見:《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資源稅徵收管理若干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20年第14號)。

  根據已經修訂的資源稅暫行條例及其實施細則,現將修訂後的《資源稅若干問題的規定》予以發佈,自2011年11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二○一一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資源稅若干問題的規定

  一、一些特殊情況銷售額的確定

  納稅人開採應稅産品由其關聯單位對外銷售的,按其關聯單位的銷售額徵收資源稅。

    納稅人既有對外銷售應稅産品,又有將應稅産品自用於除連續生産應稅産品以外的其他方面的,則自用的這部分應稅産品,按納稅人對外銷售應稅産品的平均價格計算銷售額徵收資源稅。

  納稅人將其開採的應稅産品直接出口的,按其離岸價格(不含增值稅)計算銷售額徵收資源稅。

  二、自産自用産品的課稅數量

  資源稅納稅人自産自用應稅産品,因無法準確提供移送使用量而採取折算比換算課稅數量辦法的,具體規定如下:

  煤炭,對於連續加工前無法正確計算原煤移送使用量的,可按加工産品的綜合回收率,將加工産品實際銷量和自用量折算成的原煤數量作為課稅數量。

  金屬和非金屬礦産品原礦,因無法準確掌握納稅人移送使用原礦數量的,可將其精礦按選礦比折算成的原礦數量作為課稅數量。

  三、自産自用産品的徵稅範圍

  資源稅條例及其實施細則中所説的應當徵收資源稅的視同銷售的自産自用産品,包括用於非生産項目和生産非應稅産品兩部分。

  四、資源稅扣繳義務人適用的稅額(率)標準規定如下:

  (一)獨立礦山、聯合企業收購未稅資源稅應稅産品的單位,按照本單位應稅産品稅額(率)標準,依據收購的數量(金額)代扣代繳資源稅。

  (二)其他收購單位收購的未稅資源稅應稅産品,按主管稅務機關核定的應稅産品稅額(率)標準,依據收購的數量(金額)代扣代繳資源稅。

  收購數量(金額)的確定比照課稅數量(銷售額)的規定執行。

  扣繳義務人代扣代繳資源稅的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為支付首筆貨款或首次開具支付貨款憑據的當天。

  除以上修改外,資源稅的代扣代繳仍按總局1998年下發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資源稅代扣代繳管理辦法》執行。

  五、新舊稅制銜接的具體徵稅規定

  (一)按實物量計算繳納資源稅的油氣田在2011年11月1日以後開採的原油、天然氣,依照新的資源稅條例規定及稅率繳納資源稅;此前開採的油氣依法繳納礦區使用費。

  (二)按銷售額計算繳納資源稅的油氣田2011年11月1日以前開採的原油、天然氣,在2011年11月1日以後銷售和自用於非連續生産應稅油氣的,依照新的資源稅條例規定及稅率繳納資源稅;其在 2011年11月1日以前簽訂的銷售油氣的合同,在2011年11月1日以後收訖銷售款或者收到索取銷售款憑據的,依照新的資源稅條例規定及稅率繳納資源稅。

  六、黑色金屬礦原礦、有色金屬礦原礦

  (一)黑色金屬礦原礦、有色金屬礦原礦,是指納稅人開採後自用、銷售的,用於直接入爐冶煉或作為主産品先入選精礦、製造人工礦,再最終入爐冶煉的金屬礦石原礦。

  (二)金屬礦産品自用原礦,是指入選精礦、直接入爐冶煉或製造燒結礦、球團礦等所用原礦。

  (三)鐵礦石直接入爐用的原礦,是指粉礦、高爐原礦、高爐塊礦、平爐塊礦等。

  (四)獨立礦山指只有採礦或只有採礦和選礦,獨立核算、自負盈虧的單位,其生産的原礦和精礦主要用於對外銷售。

  (五)聯合企業指採礦、選礦、冶煉(或加工)連續生産的企業或採礦、冶煉(或加工)連續生産的企業,其採礦單位,一般是該企業的二級或二級以下核算單位。

  七、原油、天然氣

  (一)原油中的稠油、高凝油與稀油劃分不清或不易劃分的,一律按原油的數量課稅。

  (二) 凝析油視同原油,徵收資源稅。

  (三) 開採海洋石油、天然氣資源的企業,是指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內海、領海、大陸架及其他屬於中華人民共和國行使管轄權的海域內依法從事開採海洋石油、天然氣資源的企業。

  八、鹽

  (一)北方海鹽,是指遼寧、河北、天津、山東四省、市所産的海鹽。

  南方海鹽,是指浙江、福建、廣東、海南、廣西五省、自治區所産的海鹽。江蘇省所産海鹽比照南方海鹽徵稅。

  液體鹽俗稱滷水,是指氯化鈉含量達到一定濃度的溶液,是用於生産鹼和其他産品的原料。

  (二) 納稅人以自産的液體鹽加工固體鹽,按固體鹽稅額徵稅,以加工的固體鹽數量為課稅數量。納稅人以外購的液體鹽加工固體鹽,其加工固體鹽所耗用液體鹽的已納稅額准予抵扣。

  九、鋁土礦和耐火粘土 

  鋁土礦一般是指包括三水鋁石、一水硬鋁石、一水軟鋁石、高嶺石、蛋白石等多種礦物的混合體。是用於提煉鋁氧的一種礦石,通常呈緻密塊狀、豆狀、鮞狀等集合體,質地比較堅硬,其鋁硅比為3—12,含鋁量(指三氧化二鋁,下同)一般在40—75 %。鋁土礦主要用於冶煉金屬鋁、製造高鋁水泥、耐火材料、磨料等。本稅目的徵收範圍包括高鋁粘土在內的所有鋁土礦。

  耐火粘土是指耐火度大於1580℃的粘土,礦物成分以高嶺土或水白雲母─高嶺土類為主。耐火粘土呈土狀,其鋁硅比小于 26,含鋁量一般大於 30%。依其理化性能、礦石特徵和用途,在工業上一般分為軟質粘土、半軟質粘土、硬質粘土和高鋁粘土等四種。耐火粘土主要用於冶金、機械、輕工、建材等部門。高鋁粘土不同於一般的耐火粘土,其有用成份的含量、礦石特徵等均與鋁土礦相同。高鋁粘土既可用於生産耐火材料,又可用於提煉金屬鋁。本稅目的徵收範圍是除高鋁粘土以外的耐火粘土。  

  十、石英砂 

  石英砂主要用於玻璃、耐火材料、陶瓷、鑄造、石油、化工、環保、研磨等行業。是一種具有矽氧或二氧化矽的化合物,其主要成份是二氧化硅,呈各種顏色,為透明與半透明的晶體,形態各異。本稅目的徵收範圍包括石英砂、石英岩、石英砂岩、脈石英或石英石等。

  十一、礦泉水等水氣礦産

  礦泉水是含有符合國家標準的礦物質元素的一種水氣礦産,可供飲用或醫用等。此外,水氣礦産還包括地下水、二氧化碳氣、硫化氫氣、氦氣、氡氣等。礦泉水等水氣礦産屬於“其他非金屬礦原礦——未列舉名稱的其他非金屬礦原礦”。        

  十二、本規定自2011年11月1日起執行。《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印發〈資源稅若干問題的規定〉的通知》 (國稅發〔1994〕015號)和《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印發〈資源稅幾個應稅産品範圍問題的解答〉的通知》 (國稅函〔1997〕628號) ,自2011年11月1日起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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