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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 稅務總局

關於資源稅有關問題執行口徑的公告

發佈時間:2020-07-13 15: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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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號: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0年第34號

發文單位:財政部 稅務總局

發文日期:2020-06-28

狀態:全文有效

  為貫徹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資源稅法》,現將資源稅有關問題執行口徑公告如下:

  一、資源稅應稅産品(以下簡稱應稅産品)的銷售額,按照納稅人銷售應稅産品向購買方收取的全部價款確定,不包括增值稅稅款。

  計入銷售額中的相關運雜費用,凡取得增值稅發票或者其他合法有效憑據的,准予從銷售額中扣除。相關運雜費用是指應稅産品從坑口或者洗選(加工)地到車站、碼頭或者購買方指定地點的運輸費用、建設基金以及隨運銷産生的裝卸、倉儲、港雜費用。

  二、納稅人自用應稅産品應當繳納資源稅的情形,包括納稅人以應稅産品用於非貨幣性資産交換、捐贈、償債、贊助、集資、投資、廣告、樣品、職工福利、利潤分配或者連續生産非應稅産品等。

  三、納稅人申報的應稅産品銷售額明顯偏低且無正當理由的,或者有自用應稅産品行為而無銷售額的,主管稅務機關可以按下列方法和順序確定其應稅産品銷售額:

  (一)按納稅人最近時期同類産品的平均銷售價格確定。

  (二)按其他納稅人最近時期同類産品的平均銷售價格確定。

  (三)按後續加工非應稅産品銷售價格,減去後續加工環節的成本利潤後確定。

  (四)按應稅産品組成計稅價格確定。

  組成計稅價格=成本×(1+成本利潤率)÷(1-資源稅稅率)

  上述公式中的成本利潤率由省、自治區、直轄市稅務機關確定。

  (五)按其他合理方法確定。

  四、應稅産品的銷售數量,包括納稅人開採或者生産應稅産品的實際銷售數量和自用於應當繳納資源稅情形的應稅産品數量。

  五、納稅人外購應稅産品與自採應稅産品混合銷售或者混合加工為應稅産品銷售的,在計算應稅産品銷售額或者銷售數量時,准予扣減外購應稅産品的購進金額或者購進數量;當期不足扣減的,可結轉下期扣減。納稅人應當準確核算外購應稅産品的購進金額或者購進數量,未準確核算的,一併計算繳納資源稅。

  納稅人核算並扣減當期外購應稅産品購進金額、購進數量,應當依據外購應稅産品的增值稅發票、海關進口增值稅專用繳款書或者其他合法有效憑據。

  六、納稅人開採或者生産同一稅目下適用不同稅率應稅産品的,應當分別核算不同稅率應稅産品的銷售額或者銷售數量;未分別核算或者不能準確提供不同稅率應稅産品的銷售額或者銷售數量的,從高適用稅率。

  七、納稅人以自採原礦(經過採礦過程採出後未進行選礦或者加工的礦石)直接銷售,或者自用於應當繳納資源稅情形的,按照原礦計徵資源稅。

  納稅人以自採原礦洗選加工為選礦産品(通過破碎、切割、洗選、篩分、磨礦、分級、提純、脫水、乾燥等過程形成的産品,包括富集的精礦和研磨成粉、粒級成型、切割成型的原礦加工品)銷售,或者將選礦産品自用於應當繳納資源稅情形的,按照選礦産品計徵資源稅,在原礦移送環節不繳納資源稅。對於無法區分原生岩石礦種的粒級成型砂石顆粒,按照砂石稅目徵收資源稅。

  八、納稅人開採或者生産同一應稅産品,其中既有享受減免稅政策的,又有不享受減免稅政策的,按照免稅、減稅項目的産量佔比等方法分別核算確定免稅、減稅項目的銷售額或者銷售數量。

  九、納稅人開採或者生産同一應稅産品同時符合兩項或者兩項以上減徵資源稅優惠政策的,除另有規定外,只能選擇其中一項執行。

  十、納稅人應當在礦産品的開采地或者海鹽的生産地繳納資源稅。

  十一、海上開採的原油和天然氣資源稅由海洋石油稅務管理機構徵收管理。

  十二、本公告自2020年9月1日起施行。《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實施煤炭資源稅改革的通知》(財稅〔2014〕72號)、《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調整原油天然氣資源稅有關政策的通知》(財稅〔2014〕73號)、《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實施稀土鎢鉬資源稅從價計徵改革的通知》(財稅〔2015〕52號)、《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全面推進資源稅改革的通知》(財稅〔2016〕53號)、《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資源稅改革具體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16〕54號)同時廢止。

 

  財政部 稅務總局

  2020年6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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