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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上海市資源稅適用稅率標準等事項的通知

發佈時間:2020-09-01 11: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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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號:滬財發〔2020〕10號

發文單位:上海市財政局 國家稅務總局上海市稅務局

發文日期:2020-08-18
索引號:SY00242785X0202001015
主題分類: 政策文件

名稱: 關於上海市資源稅適用稅率標準等事項的通知

狀態:全文有效

各區財政局、國家稅務總局上海市各區稅務局,市財政監督局,國家稅務總局上海市稅務局各稅務分局、各稽查局: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資源稅法》第二條、第三條和第七條規定,結合本市實際,經市政府提請市十五屆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三次會議表決通過,現對以下事項予以明確:

  一、對礦泉水採用從量計徵方式,開採礦泉水直接銷售或自用的,稅率為4元/立方米,計稅依據為應稅礦泉水的銷售量。

  二、對納稅人在開採或者生産應稅産品過程中,因意外事故或者自然災害等原因遭受重大損失的,從意外事故或自然災害發生的次月起12個月內免征資源稅。

  上述規定自2020年9月1日起施行。

  附件:上海市資源稅稅目稅率表

 

  上海市財政局      

  國家稅務總局上海市稅務局

  2020年8月18日     

  附件

  上海市資源稅稅目稅率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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