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自然資源廳(局),新疆生産建設兵團財政局、自然資源局,國家稅務總局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稅務局:
根據《國務院關於印發礦産資源權益金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國發〔2017〕29號),為進一步健全礦産資源有償使用制度,規範礦業權出讓收益徵收管理,維護礦産資源國家所有者權益,促進礦産資源保護與合理利用,推動相關行業健康有序發展,財政部、自然資源部、稅務總局制定了《礦業權出讓收益徵收辦法》,請遵照執行。
該辦法自2023年5月1日起施行,《礦業權出讓收益徵收管理暫行辦法》(財綜〔2017〕35號)、《財政部 自然資源部關於進一步明確礦業權出讓收益徵收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綜〔2019〕11號)同時廢止。
附件:礦業權出讓收益徵收辦法
財政部 自然資源部 稅務總局
2023年3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