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區財政局,市財政監督局,國家稅務總局上海市各區稅務局,國家稅務總局上海市稅務局各稅務分局、各稽查局,各區水務局:
為加強水資源管理和保護,促進水資源節約集約安全利用,根據財政部、稅務總局、水利部《水資源稅改革試點實施辦法》(財稅〔2024〕28號,以下簡稱《實施辦法》)授權規定及本市實際,經報請市政府同意,現就本市水資源稅改革試點有關事項通知如下,結合國家《實施辦法》相關規定一併執行:
一、本市水資源稅按地表水和地下水分類徵收,具體稅額標准詳見《本市水資源稅稅額表》。
二、本市公共供水管網合理漏損率為9%。
三、對本市未經批准擅自取用水、除公共供水企業外取用水量超過許可水量的部分,按照適用稅額標準的2倍徵收。
四、本市超過規定限額的農業生産取用水免征水資源稅。
五、本市水資源稅納稅人向其本市主管稅務機關按季申報繳納。
六、水資源稅全部作為市級收入,納入一般公共預算管理。水行政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履行水資源開發、節約、保護、管理職能等相關經費支出由同級財政預算統籌安排。
七、試點實施後,本市停止徵收水資源費。
八、各區稅務、水務部門要切實做好水資源費改稅的徵管銜接,加強部門協作配合,加強宣傳輔導培訓,加強水資源稅徵收管理,確保稅款及時足額入庫。
九、本市通知自2024年12月1日起實施。
附件:本市水資源稅稅額表
上海市財政局
國家稅務總局上海市稅務局
上海市水務局
2024年12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