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財政廳、國家稅務局,深圳市財政局、國家稅務局:
為進一步適應WTO規則的要求,規範增值稅制度,經國務院批准,現就經濟特區地産地銷貨物增值稅優惠政策問題通知如下:
自2003年1月1日起,《關於經濟特區徵免流轉稅問題的通知》(國稅明電[1993]078號)第一條、第二條關於經濟特區的稅收優惠政策停止執行,在經濟特區範圍內生産並銷售的貨物,恢復按照規範辦法徵收增值稅。請認真做好宣傳解釋工作,確保政策調整的平穩過渡。
請遵照執行。
為進一步適應WTO規則的要求,規範增值稅制度,經國務院批准,現就經濟特區地産地銷貨物增值稅優惠政策問題通知如下:
自2003年1月1日起,《關於經濟特區徵免流轉稅問題的通知》(國稅明電[1993]078號)第一條、第二條關於經濟特區的稅收優惠政策停止執行,在經濟特區範圍內生産並銷售的貨物,恢復按照規範辦法徵收增值稅。請認真做好宣傳解釋工作,確保政策調整的平穩過渡。
請遵照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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