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國家稅務局:
近接中國石油化工集團公司《關於石化集團公司重組改制過程中增值稅抵扣問題的請示》(中油石化[2000]財字554號),現就該公司有關增值稅抵扣問題明確如下:
根據國務院確定的關於中國石油化工集團公司重組上市在稅收政策中採取“維持現有利益格局不變,不擠不讓”的原則,對中國石油化工集團公司下屬各分、子公司在2001年4月30日前取得的按原企業名稱開具的符合抵扣規定的增值稅專用發票,經企業所在地國家稅務局審核批准後,可以作為增值稅抵扣憑證抵扣進項稅額。
近接中國石油化工集團公司《關於石化集團公司重組改制過程中增值稅抵扣問題的請示》(中油石化[2000]財字554號),現就該公司有關增值稅抵扣問題明確如下:
根據國務院確定的關於中國石油化工集團公司重組上市在稅收政策中採取“維持現有利益格局不變,不擠不讓”的原則,對中國石油化工集團公司下屬各分、子公司在2001年4月30日前取得的按原企業名稱開具的符合抵扣規定的增值稅專用發票,經企業所在地國家稅務局審核批准後,可以作為增值稅抵扣憑證抵扣進項稅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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