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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稅務總局

關於增值稅一般納稅人期貨交易進項稅額抵扣問題的通知

發佈時間:2006-09-07 1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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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號:國稅發〔2002〕45號

發文單位:國家稅務總局

發文日期:2002-04-29

狀態:全文有效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國家稅務局: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加強增值稅徵收管理工作的通知》(國稅發〔1995〕015號)和《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加強增值稅徵收管理若干問題的通知》(國稅發〔1995〕192號)規定,商業企業購進貨物(包括外購貨物所支付的運輸費用),必須在購進的貨物付款後才能申報抵扣進項稅額,且納稅人購進貨物或應稅勞務,支付運輸費用,所支付款項的單位,必須與開具抵扣憑證的銷貨單位、提供勞務的單位一致,否則不予抵扣進項稅額。鋻於期貨交易支付貨款的特殊性,現將增值稅一般納稅人通過期貨交易購進貨物進項稅額抵扣問題明確如下:
    對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在商品交易所通過期貨交易購進貨物,其通過商品交易所轉付貨款可視同向銷貨單位支付貨款,對其取得的合法增值稅專用發票允許抵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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