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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稅務總局

關於轉讓企業全部産權不徵收增值稅問題的批復

發佈時間:2006-09-07 1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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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號:國稅函〔2002〕420號

發文單位:國家稅務總局

發文日期:2002-05-17
廢止失效日期:2011-03-01

狀態:全文廢止失效

註釋:廢止。參見:《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納稅人資産重組有關增值稅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年第13號)

江西省國家稅務局:
  你局《關於江西省電力公司轉讓上猶江水電廠全部産權是否徵收增值稅問題的請示》(贛國稅發〔2002〕88號)收悉。經研究,現批復如下: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及其實施細則的規定,增值稅的徵收範圍為銷售貨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勞務以及進口貨物。轉讓企業全部産權是整體轉讓企業資産、債權、債務及勞動力的行為,因此,轉讓企業全部産權涉及的應稅貨物的轉讓,不屬於增值稅的徵稅範圍,不徵收增值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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