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國家稅務局:
為支援中央儲備食用植物油的正常運作,現就政府儲備食用植物油銷售業務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問題通知如下:
自2002年6月1日起,對中國儲備糧總公司及各分公司所屬的政府儲備食用植物油承儲企業,按照國家指令計劃銷售的政府儲備食用植物油,可比照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國有糧食購銷企業開具糧食銷售發票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明電[1999]10號)及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加強國有糧食購銷企業增值稅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函[1999]560號)的有關規定執行,允許其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並納入增值稅防偽稅控系統管理。
附: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國有糧食購銷企業開具糧食銷售發票有關問題的通知
國稅明電〔1999〕10號;1999-7-19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糧食企業增值稅徵免問題的通知>(財稅字〔1999〕198號)規定對屬於一般納稅人的生産,經營單位從國有糧食購銷企業購進的免稅糧食,可依據購銷企業開具的銷售發票註明的銷售額按13%的扣除率計算抵扣進項稅額.為了保證糧食增值稅政策的正確執行,現將國有糧食購銷企業銷售發票使用的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享受免稅優惠的國有糧食購銷企業可繼續使用增值稅專用發票.
二,自1999年8月1日起,凡國有糧食購銷企業銷售糧食,暫一律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
三,國有糧食購銷企業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時,應當比照非免稅貨物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企業記賬銷售額為"價稅合計"數.
四,屬於一般納稅人的生産,經營單位從國有糧食購銷企業購進的免稅糧食,可依照國有糧食購銷企業開具的增值稅專用發票註明的稅額抵扣進項稅額.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加強國有糧食購銷企業增值稅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
國稅函〔1999〕560號;1999-8-18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糧食企業增值稅徵免問題的通知>(財稅字〔1999〕198號)及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國有糧食購銷企業開具糧食銷售發票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明電〔1999〕10號)規定國有糧食購銷企業銷售糧食免征增值稅並可向購貨方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為保證此項政策的落實,加強國有糧食購銷企業增值稅管理,現就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凡享受免征增值稅的國有糧食購銷企業,均按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認定,並進行納稅申報,日常檢查及有關增值稅專用發票的各項管理.
二,經稅務機關認定為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的國有糧食購銷企業,1999年內要全部納入增值稅防偽稅控系統管理,自2000年1月1日起,其糧食銷售業務必須使用防偽稅控系統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對違反本條規定,逾期未使用防偽稅控系統,擅自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及其實施細則的有關規定進行處罰.
三,各地要將享受免征增值稅的國有糧食購銷企業戶數于1999年9月15日前上報總局.
為支援中央儲備食用植物油的正常運作,現就政府儲備食用植物油銷售業務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問題通知如下:
自2002年6月1日起,對中國儲備糧總公司及各分公司所屬的政府儲備食用植物油承儲企業,按照國家指令計劃銷售的政府儲備食用植物油,可比照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國有糧食購銷企業開具糧食銷售發票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明電[1999]10號)及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加強國有糧食購銷企業增值稅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函[1999]560號)的有關規定執行,允許其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並納入增值稅防偽稅控系統管理。
附: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國有糧食購銷企業開具糧食銷售發票有關問題的通知
國稅明電〔1999〕10號;1999-7-19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糧食企業增值稅徵免問題的通知>(財稅字〔1999〕198號)規定對屬於一般納稅人的生産,經營單位從國有糧食購銷企業購進的免稅糧食,可依據購銷企業開具的銷售發票註明的銷售額按13%的扣除率計算抵扣進項稅額.為了保證糧食增值稅政策的正確執行,現將國有糧食購銷企業銷售發票使用的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享受免稅優惠的國有糧食購銷企業可繼續使用增值稅專用發票.
二,自1999年8月1日起,凡國有糧食購銷企業銷售糧食,暫一律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
三,國有糧食購銷企業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時,應當比照非免稅貨物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企業記賬銷售額為"價稅合計"數.
四,屬於一般納稅人的生産,經營單位從國有糧食購銷企業購進的免稅糧食,可依照國有糧食購銷企業開具的增值稅專用發票註明的稅額抵扣進項稅額.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加強國有糧食購銷企業增值稅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
國稅函〔1999〕560號;1999-8-18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糧食企業增值稅徵免問題的通知>(財稅字〔1999〕198號)及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國有糧食購銷企業開具糧食銷售發票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明電〔1999〕10號)規定國有糧食購銷企業銷售糧食免征增值稅並可向購貨方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為保證此項政策的落實,加強國有糧食購銷企業增值稅管理,現就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凡享受免征增值稅的國有糧食購銷企業,均按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認定,並進行納稅申報,日常檢查及有關增值稅專用發票的各項管理.
二,經稅務機關認定為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的國有糧食購銷企業,1999年內要全部納入增值稅防偽稅控系統管理,自2000年1月1日起,其糧食銷售業務必須使用防偽稅控系統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對違反本條規定,逾期未使用防偽稅控系統,擅自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及其實施細則的有關規定進行處罰.
三,各地要將享受免征增值稅的國有糧食購銷企業戶數于1999年9月15日前上報總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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