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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稅務總局

關於農村電力體制改革中農村電網維護費徵免增值稅問題的批復

發佈時間:2009-04-27 16: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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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號:國稅函〔2002〕421號

發文單位:國家稅務總局

發文日期:2002-05-17
廢止失效日期:2009-02-02

狀態:全文廢止失效

註釋:全文廢止或失效。參見:《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發佈已失效或廢止有關增值稅規範性文件清單的通知》(國稅發〔2009〕7號)。

安徽省國家稅務局:
  你局《關於農村電力體制改革中農村電網維護費免稅政策問題的請示》(皖國稅發〔2002〕48號)收悉。現批復如下:
  一、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免征農村電網維護費增值稅問題的通知》(財稅字〔1998〕47號)規定,從1998年1月1日起,對農村電管站在收取電價時一併向用戶收取的農村電網維護費(包括低壓線路損耗和維護費以及電工經費)給予免征增值稅的照顧。你省農村電管站改制後只是收取農村電網維護費的主體發生變化(由原農村電管站改為縣供電有限責任公司),但在收取方法、對象以及使用用途上與改制前未發生變化,因此,對你省農村電管站改制後由縣供電有限責任公司收取的農村電網維護費應免征增值稅。
  二、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第二十一條的有關規定,你省縣供電有限責任公司收取的農村電網維護費不得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
  三、 《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第十條規定,用於免稅項目的購進貨物或者應稅勞務的進項稅額不得抵扣。供電企業應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二十三條的規定計算農村電網維護費應分擔的不得抵扣的進項稅額,已計提進項稅額的要做進項稅額轉出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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