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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稅務總局

關於自來水行業增值稅政策問題的通知

發佈時間:2009-04-22 16: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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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號:國稅發〔2002〕56號

發文單位:國家稅務總局

發文日期:2002-05-17
廢止失效日期:2009-01-01

狀態:全文廢止失效

註釋:廢止。參見:《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部分貨物適用增值稅低稅率和簡易辦法徵收增值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09〕9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國家稅務局:
  近接部分地區反映,由於深化企業改革,許多地區的自來水企業進行了改組改制,將水廠從原自來水公司分離出來,進行獨立核算。為了減輕自來水行業因改制後增加的稅收負擔,現就有關稅收政策問題明確如下:
  自2002年6月1日起,對自來水公司銷售自來水按6%的徵收率徵收增值稅的同時,對其購進獨立核算水廠的自來水取得的增值稅專用發票上註明的增值稅稅款(按6%徵收率開具)予以抵扣。自來水公司2002年6月1日之前購進獨立核算水廠自來水取得普通發票的,可根據發票金額換算成不含稅銷售額後依6%的徵收率計算進項稅額,經所屬稅務機關核實後予以抵扣。不含稅銷售額的計算公式:
  不含稅銷售額 = 發票金額/(1+徵收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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