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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稅務總局

關於印發《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申請認定辦法》的通知

發佈時間:2010-05-06 11:15
字號:[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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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號:國稅發〔1994〕59號

發文單位:國家稅務總局

發文日期:1994-03-15
廢止日期:2007-01-01

狀態:全文廢止失效

註釋:廢止。參見:《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修訂<增值稅專用發票使用規定>的通知》(國稅發〔2006〕156號)

  (通知略)

  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申請認定辦法

  一、凡增值稅一般納稅人(以下簡稱一般納稅人),均應依照本辦法向其企業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申請辦理一般納稅人認定手續.
  一般納稅人總分支機構不在同一縣(市)的,應分別向其機構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申請辦理一般納稅人認定手續.
  二、一般納稅人是指年應徵增值稅銷售額(以下簡稱年應稅銷售額,包括一個西曆年度內的全部應稅銷售額),超過財政部規定的小規模納稅人標準的企業和企業性單位(以下簡稱企業).
  下列納稅人不屬於一般納稅人:
  (一)年應稅銷售額未超過小規模納稅人標準的企業(以下簡稱小規模企業);
  (二)個人;
  (三)非企業性單位;
  (四)不經常發生增值稅應稅行為的企業.(此條款已失效或廢止)
  三、年應稅銷售額未超過標準的小規模企業,會計核算健全,能準確核算並提供銷項稅額,進項稅額的,可申請辦理一般納稅人認定手續.
  納稅人總分支機構實行統一核算,其總機構年應稅銷售額超過小規模企業標準,但分支機構年應稅銷售額未超過小規模企業標準的,其分支機構可申請辦理一般納稅人認定手續.在辦理認定手續時,須提供總機構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批准其總機構為一般納稅人的證明(總機構申請認定表的影印件).
  由於銷售免稅貨物不得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因此全部銷售免稅貨物的企業不辦理一般納稅人認定手續.(此條款已失效或廢止)
  四、經稅務機關審核認定的一般納稅人,可按《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第四條的規定計算應納稅額,並使用增值稅專用發票.
  對符合一般納稅人條件但不申請辦理一般納稅人認定手續的納稅人,應按銷售額依照增值稅稅率計算應納稅額,不得抵扣進項稅額,也不得使用增值稅專用發票.
  五、新開業的符合一般納稅人條件的企業,應在辦理稅務登記的同時申請辦理一般納稅人認定手續.稅務機關對其預計年應稅銷售額超過小規模企業標準的暫認定為一般納稅人;其開業後的實際年應稅銷售額未超過小規模納稅人標準的,應重新申請辦理一般納稅人認定手續.符合本辦法第三條第一款條件的,可繼續認定為一般納稅人;不符合本辦法第三條第一款條件的,取消一般納稅人資格.(此條款已失效或廢止)
  六、已開業的小規模企業,其年應稅銷售額超過小規模納稅人標準的,應在次年1月底以前申請辦理一般納稅人認定手續.
  七、企業申請辦理一般納稅人認定手續,應提出申請報告,並提供下列有關證件,資料:
  (一)營業執照;
  (二)有關合同,章程,協議書;
  (三)銀行賬號證明;
  (四)稅務機關要求提供的其他有關證件,資料.
  上款第四項所列證件,資料的內容由省級稅務機關確定.
  八、主管稅務機關在初步審核企業的申請報告和有關資料後,發給《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申請認定表》,企業應如實填寫《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申請認定表》.企業填報《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申請認定表》一式兩份,審批後,一份交基層徵收機關,一份退企業留存.
  《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申請認定表》表樣,由國家稅務總局統一制定.
  九、一般納稅人認定的審批許可權,在縣級以上稅務機關.對於企業填報的《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申請認定表》,負責審批的稅務機關應在收到之日起30日內審核完畢.符合一般納稅人條件的,在其《稅務登記證》副本首頁上方加蓋“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確認專章,作為領購增值稅專用發票的證件.
  “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確認專章印色統一為紅色,印模由國家稅務總局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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