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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稅務總局

關於使用增值稅防偽稅控系統的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資格認定問題的通知

發佈時間:2010-05-06 1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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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號:國稅函〔2002〕326號

發文單位:國家稅務總局

發文日期:2002-04-16
廢止日期:2010-03-20

狀態:全文廢止失效

註釋:廢止。參見:《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資格認定管理辦法》(國家稅務總局令第22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國家稅務局:
    為加強增值稅一般納稅人(以下簡稱一般納稅人)的管理,在一般納稅人年審和臨時一般納稅人轉為一般納稅人過程中,對已使用增值稅防偽稅控系統但年應稅銷售額未達到規定標準的一般納稅人,如會計核算健全,且未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取消其一般納稅人資格。
    一、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或者有偷、騙、抗稅行為;
    二、連續3個月未申報或者連續6個月納稅申報異常且無正當理由;
    三、不按規定保管、使用增值稅專用發票、稅控裝置,造成嚴重後果。
    上述一般納稅人在年審後的一個年度內,領購增值稅專用發票應限定為千元版(最高開票限額1萬元),個別確有需要經嚴格審核可領購萬元版(最高開票限額10萬元)的增值稅專用發票,月領購增值稅專用發票份數不得超過25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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